(新山2日訊)柔佛州警方成功瓦解了一個活躍於柔佛州多個縣市的持械破門行竊團伙,逮捕了包括首腦在內的11名嫌犯,並起獲了總值9萬5000令吉的贓物。
柔佛州總警長古瑪在今天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柔佛州刑事調查組於8月12日至26日與新山北區警區、笨珍警區和古來警區合作,在柔佛州各地展開執法行動,成功瓦解了這一活躍了5至6個月的持械搶劫團伙,逮捕了11名年齡介於20歲至65歲的本地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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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警方起獲的贓物包括金飾、各類品牌的手提包和手錶。這個自稱為“Gang Bala”的團伙在古來、笨珍、新山和麻坡等地活動,專門以沒有圍籬保安措施的住宅區和豪宅為目標。他們使用工具撬開屋內的滑動門潛入,並在屋主發現他們蹤跡後,使用屋內任何可得的武器威脅屋主屈服。
“隨著這次的逮捕行動,警方偵破了31起從今年開始發生在柔佛州的持械破門行竊案。”
他指出,被捕的9名男子及2名女子當中,只有3人沒有犯罪記錄,其餘8人皆擁有刑事犯罪及毒品前科,並且在被捕時的尿檢結果對毒品呈陽性反應。其中兩名嫌犯更分別持有36項及20項刑事與毒品前科。
他披露,其中一名被捕的65歲嫌犯相信在團伙中充當收購、轉賣以及銷燬賊贓的角色,調查目前仍在進行中。
他表示,警方將援引刑事法典第395條文(結夥搶劫)及第397條文(結夥持械搶劫)展開調查。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鞭刑。警方也將刑事法典第457條文(破門行竊)、第411條文(窩藏贓物)及第414條文(協助窩藏、轉移或銷燬贓物)調查被捕的嫌犯。在破門行竊條文下罪成,可被判最高14年監禁;窩藏贓物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協助窩藏、轉移及銷燬贓物罪成可被判不少於6個月及不超過7年監禁與罰款。
“警方也將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C條文(重犯)調查其中一名嫌犯。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5年至7年及不少過3下鞭刑。”
他說,所有被捕嫌犯的扣留期將在本月7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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