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1日訊)新加坡跨機構判刑諮詢團(Sentencing Advisory Panel),發佈詐騙相關罪行的判刑指導原則。
《8視界新聞網》報道,其中,在貪汙、販毒和嚴重罪案(沒收利益)法令下,罪犯允許他人掌控自己的銀行戶頭,並知道這麼做將協助對方保留犯罪所得,最低刑期是18個月,嚴重的話可面對長達十年監禁,或高達50萬元(新幣,下同;約167萬1600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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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將銀行賬戶掌控權交給他人,但沒有采取合理措施確認對方的目的,最低刑期是12個月,最長則可能坐牢三年,或罰款多達5萬元或兩者兼施。
另外,如果受害者是年長者或因心理問題等無法保護自己的弱勢群體,或是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動在10萬元或以上,又或者是出於利益動機,刑罰可加重。指導原則建議將最低刑期增加至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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