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轄6日訊)4名充當大耳窿跑腿的“潑漆黨”成員,今日被控上永平推事庭後俯首認罪,分別被判監禁14個月至18個月及罰款1萬1000令吉。
其中3名負責潑漆的成員被判處監禁,而另一名負責提供資料及地址的同謀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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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被告是來自芙蓉的鄧貴生(40歲)、來自森州拉務的兩兄弟塗國龍(38歲)與塗國財(35歲)及來自巴生的莫哈末丹尼爾(51歲)。(以上人名皆譯音)
他們被控於今年4月至6月期間,涉及峇株巴轄金寶花園、珍馨苑、梅花高原、巴力拉惹巴力森巴當拉勿及新加蘭龍園2多宗潑漆案。
莫哈末丹尼爾原本面對5條控狀,內容指他負責“指示”其他被告潑漆,後來因莫哈末丹尼爾提出反對,控方在推事蘇海拉指示下,把控狀改為“負責收取資料及地址”,並取消其中一條控狀。
在其餘3名被告之中,鄧貴生負責拍攝視頻及貼上警告受害者的白色紙條,而塗國龍及塗國財則負責潑紅漆或充當司機。
鄧貴生及塗國龍共同面對3條控狀,案件分別於今年6月23日凌晨4時23分、6月23日凌晨3時22分、6月27日凌晨4時,在金寶花園、珍馨苑、巴力拉惹巴力森巴當拉勿發生,導致受害者車子及住家籬笆門被潑上紅漆,面臨財物損失。
6月17日清晨5時零3分在新加蘭龍園2的發生的一宗潑漆案,被告是鄧貴生、塗國龍及塗國財3人。
另一宗於4月21日凌晨12時21分在梅花高原發生的潑漆案,被告則是塗國財及鄧貴生。
他們3人被控觸犯刑事法典第427條文,並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罪成可判監禁不少過1年、不多於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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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此案的其中兩名被告,即莫哈末丹尼爾及塗國龍因尿檢對毒品呈陽性反應,分別面對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另一項控狀,獲准由1人以2000令吉保釋,案展9月30日過堂。
控狀指莫哈末丹尼爾及塗國龍,7月2日在峇株巴轄警區總部接受尿檢時,對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涉嫌濫用毒品而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5(1)(a),並可與同法令38B條文同讀及判刑。
另外,莫哈末丹尼爾雖未參與潑漆行動,但他負責收取資料及地址,屬於同謀,因此在4條控狀中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並可與427條文同讀。
被告代表律師陳松元表示,被告患有心臟病,被扣1個月期間已進院2次,而且須奉養80歲母親,還要負責前妻及3名孩子的生活費,因此懇求推事輕判。
主控官西蒂卡麗惹副檢察司說,峇縣潑漆案猖獗,對受害人及鄰居造成困擾,因此要求推事切勿從輕發落。
最後,推事蘇海拉判處莫哈末丹尼爾兩項控狀各罰款2500令吉,另兩項控狀各罰款3000令吉,總額1萬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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