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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28pm 06/0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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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耳窿泼漆跑腿 被控认罪判监禁及罚款

*已签发*柔:4大耳窿泼漆跑腿,被控认罪判监禁及罚款
涂国财(前排右起)、邓贵生、涂国龙及莫哈末丹尼尔,在警员押送下低头进入推事庭。(在场者提供)

(峇株巴辖6日讯)4名充当的“党”成员,今日被控上永平推事庭后俯首,分别被判监禁14个月至18个月及罚款1万1000令吉。

其中3名负责泼漆的成员被判处监禁,而另一名负责提供资料及地址的同谋则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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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被告是来自芙蓉的邓贵生(40岁)、来自森州拉务的两兄弟涂国龙(38岁)与涂国财(35岁)及来自巴生的莫哈末丹尼尔(51岁)。(以上人名皆译音)

他们被控于今年4月至6月期间,涉及峇株巴辖金宝花园、珍馨苑、梅花高原、巴力拉惹巴力森巴当拉勿及新加兰龙园2多宗泼漆案。

莫哈末丹尼尔原本面对5条控状,内容指他负责“指示”其他被告泼漆,后来因莫哈末丹尼尔提出反对,控方在推事苏海拉指示下,把控状改为“负责收取资料及地址”,并取消其中一条控状。

在其余3名被告之中,邓贵生负责拍摄视频及贴上警告受害者的白色纸条,而涂国龙及涂国财则负责泼红漆或充当司机。

邓贵生及涂国龙共同面对3条控状,案件分别于今年6月23日凌晨4时23分、6月23日凌晨3时22分、6月27日凌晨4时,在金宝花园、珍馨苑、巴力拉惹巴力森巴当拉勿发生,导致受害者车子及住家篱笆门被泼上红漆,面临财物损失。

6月17日清晨5时零3分在新加兰龙园2的发生的一宗泼漆案,被告是邓贵生、涂国龙及涂国财3人。

另一宗于4月21日凌晨12时21分在梅花高原发生的泼漆案,被告则是涂国财及邓贵生。

他们3人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427条文,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罪成可判监禁不少过1年、不多于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

另一方面,此案的其中两名被告,即莫哈末丹尼尔及涂国龙因尿检对毒品呈阳性反应,分别面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另一项控状,获准由1人以2000令吉保释,案展9月30日过堂。

控状指莫哈末丹尼尔及涂国龙,7月2日在峇株巴辖警区总部接受尿检时,对安非他命呈阳性反应,涉嫌滥用毒品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5(1)(a),并可与同法令38B条文同读及判刑。

另外,莫哈末丹尼尔虽未参与泼漆行动,但他负责收取资料及地址,属于同谋,因此在4条控状中触犯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可与427条文同读。

被告代表律师陈松元表示,被告患有心脏病,被扣1个月期间已进院2次,而且须奉养80岁母亲,还要负责前妻及3名孩子的生活费,因此恳求推事轻判。

主控官西蒂卡丽惹副检察司说,峇县泼漆案猖獗,对受害人及邻居造成困扰,因此要求推事切勿从轻发落。

最后,推事苏海拉判处莫哈末丹尼尔两项控状各罚款2500令吉,另两项控状各罚款3000令吉,总额1万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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