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5日訊)72歲墾殖民自去年起,2次在住家肢體性侵年僅10歲的孫女,今日在麻坡地庭面控時俯首認罪,法庭宣判被告坐牢12年及打鞭6下。
罹患痛風的被告與妻子及10歲孫女等5人,居住在居鑾武吉洞葛墾殖區的一間屋子;受害人在父母於7年前離異後,被交由被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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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案情,被告自2023年起,兩度趁著家人不在家時,把受害人帶到睡房去,在床上觸摸受害人的胸部、私處和親吻嘴唇,意圖性侵受害人。
受害人遭性侵後,因私處紅腫及感到疼痛,向在新山工作的母親申訴,後來在母親陪同下到居鑾政府醫院檢驗。
醫生髮現受害人的私處有紅腫與撕裂的痕跡,方揭發受害者遭人性侵。
受害人於6月9日在母親陪同下向居鑾警方報案,同一天被告被警方逮捕。
被告犯下的2次肢體性侵行為,皆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肢體性侵)條文,及同一法令第16(1)(可信任的人性侵)條文,即共4項罪名。
第一項控狀指被告於2023年某一天晚上11時,在住家房間內觸摸年僅10歲孫女的胸部及私處,並親吻她的嘴唇。
第二項控狀則指控被告於今年4月至6月某一天晚上9時,在同一地點觸摸同一名受害人的私處。
依據上述法令第14(a)條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至於第16(1)條文,則可被判不超過5年監禁及不少過2下鞭笞。
主控官丹尼爾在庭上讀出受害人的心聲,指受害人被性侵後對祖父所作所為感到失望和痛恨,讓她的心中留下無法磨滅的陰影。
他指出,被告性侵年幼的受害人,罪行嚴重,他請求法官宣判被告適合的懲罰,以教訓被告及警惕世人。
麻坡第二地庭法官阿布峇加在下判前詳細詢問被告的身世和家庭背景,並詢問被告為何要性侵自小就由他照顧的受害人,被告簡單回答道:“我是很殘忍。”
法官也告誡被告已經是樂齡人士,不再年輕,應該有愛護幼小的人性,而不是對自已的血親作出傷天害理的事,讓年幼的受害人留下陰影。
法官宣判被告肢體性侵罪各判坐牢5年及打鞭1下,被可信任的人性侵罪則各判坐牢1年及打鞭2下,刑期同時執行及由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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