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5日訊)新加坡前交通部長易華仁涉貪案,控方迄今已向易華仁錄取了66份口供書,而控方的證人多達56人,針對有關辯方要求控方分享證人陳述書的申請,今天的刑事檢討未有結果,法官表示擇日宣佈裁決。
《8視界新聞網》報道,控方的證人當中包括案件另外兩名主角酒店及地產大亨王明星及林增建築承包公司營運董事林國城,以及易華仁的妻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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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華仁和控方因對控方是否有責任為辯方提供所有證人的有條件陳述書而意見分歧,今日未開審就先交鋒鬧到高庭要求法官洪承利定奪。
代表易華仁的高級律師文達星開庭後陳詞表示,控方有責任也有必要為辯方提供所有在審訊中會用到或將呈堂的書面證詞、證物,以便讓辯方為審訊做好充分準備。
他說,這也能確保審訊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時可以縮短審訊時間。
他也說,易華仁不應該被孤立,控方應和辯方分享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證據、陳述書等任何在審訊中會採用或引用的資料。辯方有權利對等知道這些,而不是由控方來決定分享什麼資料。
他還說,控方不分享資料的結果將是在庭上輪流盤問證人,而這將會拖延審訊,案件甚至拖延到明年都未必能了結,掌握同樣的資料將可有效節省和縮短審訊時間。
一般的刑事審訊,除了控辯雙方在庭上盤問被告和出庭供證的證人外,控方也會提呈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要求法官批准成為呈堂證據,甚至可以取代一名證人的庭上證詞。
辯方如果在案件開審前就取得這些證人的陳述書,將有利於辯方提前獲知控方準備引證的證據內容,意味著可以提前為辯護做好準備。
刑事案件開審前,一般都會在內堂舉行好幾次的刑事案件證據披露會議,控辯雙方在這些會議上闡明各自的立場、透露哪些證人和證據。這些都是為開庭審理前的籌備工作,確保審訊能順利進行。
易華仁被錄取66份口供
針對辯方的要求和指責,控方反駁說,已提供了足以讓辯方為審訊做準備的文件。
代表控方出庭的包括高級副總檢察長戴偉雄和首席檢察官陳杰平。
控方陳詞揭露,控方目前提供給辯方的文件包括易華仁的控狀、證人名單、證據清單還有向易華仁錄取的66份口供書,包括口供書和簡訊、電郵內容就長達1156頁。
此外,控方還滿足辯方要一份易華仁和王明星和林國城之間的手機簡訊對話內容的要求。
控方證人多達56人 七人陳述書已交給辯方
控方也在辯方的要求下,為辯方提供了七名控方證人共37份附條件陳述書。
這些包括七份來自易華仁的妻子凱·瑪麗·泰勒(Taylor Kay Mary)、12份來自王明星、五份來自林國城、兩份來自王明星的妻子,也是高檔時尚時裝Club21創辦人克里斯汀娜(Fu Christina)、兩份來自新加坡大獎賽副主席冼偉雄、三份來自貿工部長私人助理陳婉香(譯音,英文名:Chan Wan Hiang Ivy)和六份來自經濟發展局消費者與專業服務部司長莫志良(譯音,英文名:Mok Chee Liang)。
這七人的包括口供書和證物在內的文件,多達1731頁。
控方指辯方立場前後不一
辯方提出的刑事檢討內容,除了要控方把所有控方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交給辯方外,也要求控方徵詢證人是否願意提供附條件陳述書,併為辯方提供相關的附條件陳述書,如果有證人不願意,那控方有必要向辯方提供一份控方將引證的草擬附條件陳述書,以及一封闡明證人為何不願意的書信。
控方指辯方的立場搖擺不定,一開始在案件證據披露會議上表示可以接受控方分享那些將採用的附條件陳述書,但之後又書面陳詞要求控方無疏漏分享每個有利控方案件的證人附條件陳詞書;到了新一輪的證據披露會議上,辯方又提出新要求,要控方如未能提供一些證人的附條件陳述書,那需要提交一份宣誓書解釋為何無法提供。
法官今天在聽取了控辯雙方四個多小時的陳詞後,表示將擇日發表裁決。
案件或在8月和9月審理
5月8日,易華仁通過刑事動議的形式向高庭徵得將涉及王明星與林國城的兩套控狀一起進行審訊。
易華仁代表律師表示,易華仁和王明星及林國城是非常親密的朋友,所以在收取禮物時,根本沒有想到會涉及任何的貪汙罪行。當時庭上揭露,高庭料在今年8月和9月審理貪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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