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8日訊)女房屋經紀被指參加婚宴狂飲,離席後在停車場醉酒鬧事,拒捕時猛踢警員右大腿,審訊後被判監16周和罰款1500元(新幣,下同;約5000令吉)。她今早針對判決和判刑上訴,要求刑期減半,但最後被駁回。
被告是35歲的房屋經紀周舒婷(譯音),她被控在公共場所作出騷亂、不檢或不雅行為,及蓄意傷害正在執行公務的一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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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醉酒鬧事又蓄意傷人案,發生在2017年8月13日傍晚5時許,地點是位於牛車水一帶的皮克林賓樂雅酒店(Park Royal on Pickering)。
庭上揭露,被告原本認罪,之後改變立場,經過審訊後被判罪成。
根據《新明日報》於2019年的報道,被告事發時參與了一場婚宴,傍晚5時左右在和一些賓客發生了糾紛及酒醉的狀態下離席,任職的保安組長則接獲指示要看住她。
被告接著到三樓停車場取車,試圖開車離開酒店卻找不到出路,下車後竟動怒高聲大喊,在場的親戚也無法安撫或勸阻她。
由於無法控制被告,保安組長只好報警求助。不過,警方到場後被告繼續哭喊大鬧,親戚和警方都拿她沒辦法,警方最後將她逮捕。
被告拒捕,抬起右腿猛踢一名26歲警員的右大腿,警員事後右大腿淤青,拿了一天病假。
她於去年被判監16周和罰款1500元。
被告對判決不滿,今早到高庭提出上訴。
法官今早聽了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表示,被告案發時喝醉酒且情緒激動,但她還是知道受害者是名警員。雖然沒有隨身攝像機拍到被告踢警員的畫面,但拍到被告舉起並彎右腳的畫面,最後駁回被告的上訴。
被告表示,希望延期服刑,處理個人事務,也為不到2歲大的孩子做出安排。法官批准她延後4周開始服刑。
律師:沒拍到被告伸腳 也沒目擊證人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控方指被告踢警員大腿,以阻止對方撿起被告手機,不過案發時該名警員已把手機交給被告,被告沒有攻擊警員的動機。
律師說,在場警員的隨身攝像機(Body Worn Camera)沒有拍到被告伸出腳的畫面,沒有證人看見被告的腳與警方的大腿有接觸。
律師也說,案件至今已有7年,調查工作持續兩年才結束,被告案發至今沒有犯罪,如果法官依舊認為被告有罪,希望將刑期減至坐牢8周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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