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4日讯)39岁的印尼男子涉嫌于1个月前在峇株巴辖住家,企图强奸及肢体性侵未成年继女,今日在麻坡地庭面控时否认有罪,法官拒绝让被告保外候审。
麻坡第一地庭法官依万也谕令案件展期至7月25日过堂,以便控方移交审案文件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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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印尼,在市集售卖眼镜的被告,面对2项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第14(a)项(肢体性侵)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76(3)(企图强奸)条文的指控。
被告也面对另一项同读的控状,抵触同一法令第16项(可信任的人性侵)条文。
一旦罪成,抵触上述法令第14(a)项条文,可被判不超过20年监禁鞭笞;抵触第16项条文,可被判不超过5年监禁及鞭笞。企图强奸则可被判不少过8年及不超过15年监禁及不少过10下鞭笞。
依据控状,被告被指控于今年5月27日中午12时30分及28日晚上12时30分,在峇株巴辖柏实莱的住家犯下上述罪行。
在提控的过程中,主控官丹尼尔以案情严重、被告是印尼人有逃跑的风险及受害人与被告是近亲为由,请求法官拒绝让被告保外。
案情显示,受害人的母亲离异后嫁给被告,并居住在峇株巴辖柏实莱;与祖父母同住的受害人则是被告的继女。
事发时,受害人趁著学校假期,到母亲的住家小住,被告竟趁著受害人的母亲出外工作时,触摸受害人的胸部和私处。
第二天晚上,被告则脱下受害人的裤子,企图强奸受害人,使受害人感到害怕。
受害人把经历告诉朋友,学校的辅导老师获悉后,劝告受害人的母亲向峇株巴辖警方报案。
警方接获受害人的投报后,于6月14日拘捕被告,并援引儿童性侵法令第14(a)项条文调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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