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2日訊)男子為非法放貸集團工作,一路從支援人員晉升為頭家,在中國和泰國遠程操控,把錢借給新加坡借貸人,14年間賺約50萬元(新元,下同;約173萬8000令吉)分成利潤,被判坐牢51個月、罰款49萬5000元。
《新明日報》報道,被告是44歲的黃光成(譯音),他面對9項牴觸放貸人法令的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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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被告在2006年中接到一名前同事的電話,介紹他到中國當一間公司的“支援人員”,月薪2000元。被告因當時無業,因此飛到中國深圳,開始為非法放貸集團工作。
被告為非法放貸集團的一名“大頭家”阿仁工作,每天早上11時至下午4時上班,撥打約150通電話找在新加坡有意借高利貸的顧客。非法放貸集團所收取的放貸利息為20%。
2008年一月,被告擢升為“大耳窿助理”,可自行決定借出高達2000元的貸款,在批准貸款前需得到上級的同意,2000元月薪則維持不變。
同年7月,被告正式成為“大耳窿”,可自行批准借出高達2000元的貸款,超過2000元的貸款則需得到頭家的同意。身為“大耳窿”,被告除了領取2000元月薪,也有20%分紅,月收入為3000元至5000元。
2008年年底,團伙收到風聲,指警方正在搗破非法放貸活動。在團伙的指示下,被告搬到泰國曼谷,並在那裡繼續經營放貸生意。
被告2010年返回中國,到了2014年底被提拔為“頭家”,底下3名“大耳窿”為他工作。身為“頭家”,被告不再領月薪,收入全來自60%的分紅。在扣除給底下有3名“阿窿”的工錢後,被告每月收入激增至1萬至1萬2000元。
2019年,“大頭家”阿仁被捕後,被告就沒有再參與犯罪活動。警方那時也發出緊急公報通緝被告。
據估計,被告在2006年至2019年間,共賺取約50萬元分成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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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兩女回到新唸書而自首
被告為了讓兩名女兒回到新加坡唸書,才決定回新加坡自首。被告在“大頭家”被捕後,繼續留在中國,並在一間酒類公司當銷售經理。他因打算帶6歲和11歲的女兒回到新加坡求學,而決定回國自首。
被告在去年11月1日早上6時40分,在抵達樟宜機場後被捕。
據之前報道,另一名同樣涉及放貸生意的“頭家”陳耀光(46歲,譯音,新加坡籍)早前認罪後,被判坐牢13個月又兩週,以及罰款6萬9000元。他在中國深圳經營新加坡的放貸生意,3年裡賺取逾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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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罰款 坐牢33周代替
控方指被告犯罪時間長,集團很有組織性,至少有4個階級,被告一個月可賺1萬2000元,可見貸款人數多。
調查顯示,若借貸人沒還錢,被告就會通過助手安排跑腿或欠債人去進行寄信、潑漆、塗鴉、以及鎖鐵門等的騷擾行動。
控方在陳詞時表示,被告是跨國犯罪集團成員,多年賺取大筆利益,要求法官判他坐牢54至60個月,罰款50萬元。
根據刑事案件入稟和管理系統(ICMS)資料,被告沒有繳付罰款,選擇以坐牢33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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