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2日讯)男子为非法放贷集团工作,一路从支援人员晋升为头家,在中国和泰国远程操控,把钱借给新加坡借贷人,14年间赚约50万元(新元,下同;约173万8000令吉)分成利润,被判坐牢51个月、罚款49万5000元。
《新明日报》报道,被告是44岁的黄光成(译音),他面对9项抵触放贷人法令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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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被告在2006年中接到一名前同事的电话,介绍他到中国当一间公司的“支援人员”,月薪2000元。被告因当时无业,因此飞到中国深圳,开始为非法放贷集团工作。
被告为非法放贷集团的一名“大头家”阿仁工作,每天早上11时至下午4时上班,拨打约150通电话找在新加坡有意借高利贷的顾客。非法放贷集团所收取的放贷利息为20%。
2008年一月,被告擢升为“大耳窿助理”,可自行决定借出高达2000元的贷款,在批准贷款前需得到上级的同意,2000元月薪则维持不变。
同年7月,被告正式成为“大耳窿”,可自行批准借出高达2000元的贷款,超过2000元的贷款则需得到头家的同意。身为“大耳窿”,被告除了领取2000元月薪,也有20%分红,月收入为3000元至5000元。
2008年年底,团伙收到风声,指警方正在捣破非法放贷活动。在团伙的指示下,被告搬到泰国曼谷,并在那里继续经营放贷生意。
被告2010年返回中国,到了2014年底被提拔为“头家”,底下3名“大耳窿”为他工作。身为“头家”,被告不再领月薪,收入全来自60%的分红。在扣除给底下有3名“阿窿”的工钱后,被告每月收入激增至1万至1万2000元。
2019年,“大头家”阿仁被捕后,被告就没有再参与犯罪活动。警方那时也发出紧急公报通缉被告。
据估计,被告在2006年至2019年间,共赚取约50万元分成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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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两女回到新念书而自首
被告为了让两名女儿回到新加坡念书,才决定回新加坡自首。被告在“大头家”被捕后,继续留在中国,并在一间酒类公司当销售经理。他因打算带6岁和11岁的女儿回到新加坡求学,而决定回国自首。
被告在去年11月1日早上6时40分,在抵达樟宜机场后被捕。
据之前报道,另一名同样涉及放贷生意的“头家”陈耀光(46岁,译音,新加坡籍)早前认罪后,被判坐牢13个月又两周,以及罚款6万9000元。他在中国深圳经营新加坡的放贷生意,3年里赚取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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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罚款 坐牢33周代替
控方指被告犯罪时间长,集团很有组织性,至少有4个阶级,被告一个月可赚1万2000元,可见贷款人数多。
调查显示,若借贷人没还钱,被告就会通过助手安排跑腿或欠债人去进行寄信、泼漆、涂鸦、以及锁铁门等的骚扰行动。
控方在陈词时表示,被告是跨国犯罪集团成员,多年赚取大笔利益,要求法官判他坐牢54至60个月,罚款50万元。
根据刑事案件入禀和管理系统(ICMS)资料,被告没有缴付罚款,选择以坐牢33周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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