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31日訊)與保安共謀接受春藥攤販的賄賂,將收繳的春藥再“賣”給攤販,藏在交通錐讓攤販去取,輔警被判監6個月,支付罰金750元(新元,下同;約2600令吉)。
《新明日報》報道,馬來西亞籍被告蒂魯(30歲)今日庭上承認一項牴觸防止貪汙法令的罪狀,還有一項相同罪狀則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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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被告當時是策安保安機構的輔警,他與同事阿里斯(66歲)和保安哈菲祖丁(30歲)作為三人小組一同被指派到新加坡警察部隊,以協助警方進行巡邏工作,包括取締非法販賣香菸和藥品。
根據條規,在起獲這些非法物品後,被告必須轉交給警方。在2022年5月,被告萌生歪念,決定向春藥攤販索賄,換取不對他們執法。
兩個月後,被告找到春藥攤販陳棟樑(譯音)提出索賄 計劃。被告會如常展開取締行動,但起獲春藥後,卻只上交部分春藥,轉而偷偷告訴攤販可以把其他春藥買回去,然而,攤販購買春藥的價格會是原本的好幾倍。
被告會把藥的照片給攤販看,如果對方同意,被告就會用WhatsApp或Telegram指示攤販,讓攤販把現金放在某處,而他則把春藥放在隱秘的地方如小巷裡的交通錐下面,再讓攤販去取。
被告有時也會提前通知攤販警方即將進行突擊搜查,讓攤販提前逃跑。
在7月時,被告一共三次從陳棟樑處收賄,獲得750元。案情披露,攤販同意賄賂被告,除了換取他能不被取締,也是因為害怕他拒絕對方的後果。
被告至今沒有償還750元。
貪汙調查局在8月29日接到相關情報,開始調查,並在9月13日將被告逮捕。本案中的另兩名被告,哈菲祖丁在今年1月17日被判3個月2周以及罰金70元,另一名被告阿里斯在五月承認一項失信罪,被判6周監禁。
控方:被告為利益3次犯案
控方庭上指出,被告行事周密,所作所為令公眾對公共服務失望。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只是一個職位低微的輔警,並且受僱於私人機構,況且750元只是一筆較小的數額。被告也是一名父親,要與同在新加坡工作的妻子照顧孩子,如今他十分悔恨。
控方則指出,被告的職位低微並不構成求情因素,他的工作需要保持正直並依法行事,但他卻沒有做到。
控方指若對被告輕判,公眾將對公共服務失望。控方也說,從被告的行事可看出,被告已經形成一種行為模式,並且犯案三次,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犯法。法官最後判被告坐牢6個月,罰金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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