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斯干达公主城14日讯)柔佛州公共工程、交通、基础建设及通讯委员会主席莫哈末法兹里指出,根据“1959年道路交通法令”第19条文,当局可对在路面洒落水泥并危及道路使用者安全的个人或公司采取执法行动,而受害的道路使用者可在法律规定下索赔。
“任何车辆必须确保承载的物品负载量符合安全标准,不会因负载的物品从车上掉落而造成他人的安全威胁。任何人抵触法令,可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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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法兹里今早出席柔佛第十五届立法议会第三季第一期会议的提问环节,在回答士乃州议员黄勃扬询问时说,地方政府也可根据“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133号法令)”第47(2)条文展开行动。
“这包括对在路面洒落水泥、在公共场所放置或掉落石块、水泥、土壤、沙子、木材、建筑材料、物品和其他建筑物体的个人或公司采取执法行动,罚款金额为500令吉至1000令吉。”
“此外,第133号法令还纳入防止污染(反垃圾)执法活动的规定,柔佛州地方政府从2023年11月至今积极落实此政策。”
莫哈末法兹里说,一旦发现路面有洒落的水泥,当局会立即制定交通管理计划,例如道路封闭或替代路线,道路使用者若因此发生事故,可以遵守法律规定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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