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5日訊)涉嫌危險駕駛,釀成新加坡淡濱尼2死8傷車禍的42歲男子,今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被控4項罪名。
《聯合早報》報導,控方以被告罪行嚴重,有潛逃風險為由,申請讓他在保釋期間佩戴電子追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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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嚴重車禍於本月22日早上7時許,發生在新加坡淡濱尼1道和4道及勿洛蓄水池路交界處。
被告莫哈末沙菲(42歲)涉嫌危險駕駛,導致6車連撞,兩人傷重不治,8人受傷包括兩名11歲男童。
被告昨日出院後被捕,今日在新加坡國家法院被控4項控狀,包括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魯莽駕駛,以及肇事後未停車的罪名。
被告右手受傷,手臂繫著固定帶出庭,他面控時表示有意聘請律師。
控方或加控被告 案展6月7日
控方則在案件過堂時說,警方仍需時間調查,之後有可能會加控被告,申請展期案件。控方也以罪行嚴重,被告有潛逃風險為由,申請讓被告在保釋期間佩戴電子追蹤器。
被告則回應說,他的所有證件已被警方扣留,並會出席接下來的所有聆訊,沒有必要佩戴電子追蹤器,但一切交由法庭決定。
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請,將案件展至6月7日進行審前會議;被告獲准以3萬元(新幣,下同;約10萬5443令吉)保釋在外,並必須在保釋期間佩戴電子追蹤器。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17歲女死者阿菲法(初院女學生)和父親乘坐的汽車受損最嚴重,車身翻覆,四輪朝天。
另一名女死者諾茲涵(57歲)事發時乘坐所屬滅蟲公司的貨車,正在上班的路上。
根據新加坡法律,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若罪成,可面對兩年至8年的監禁;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若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長兩年,罰款最多1萬元(約3萬5146令吉),或兩者兼施;魯莽駕駛若罪成,可被判處長達12個月監禁,或高達5000元(約1萬7573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此外,肇事司機也將被禁止駕駛各級車輛。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者如果未提供幫助就離開事故現場,或未在24小時內報案,則屬於違法行為,一旦罪成,可被處以1000元(約3514令吉)罰款、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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