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4日訊)因涉嫌充當阿窿跑腿,前往多名受害者的住所和車子潑漆及蓄意縱火,32歲巫裔男子今日聯同其懷孕3個月的42歲華裔女友,以及另3名男子被控上新山法庭,惟5人皆所有指控不認罪。
5名被告年齡介於29歲至45歲。第一被告是阿都哈林(32歲)、第二被告劉春建(45歲、譯音)、第三被告邱美英(42歲、譯音)、第四被告莫哈末賽艾迪(29歲)和第五被告努拉茲曼(3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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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第一被告阿都哈林和第三被告邱美英為情侶關係。
上述被告中4人率先在新山地庭面控,隨後5人再被帶往新山推事庭面控。
在新山地庭,承審法官是仄旺再迪。主控官為努魯賽菲達和莎麗花。阿都哈林的代表律師為諾札菲拉,劉春建的代表律師為盧建成和吳寶玉。
第一被告阿都哈林、第二被告劉春建、第三被告邱美英、第五被告努拉茲曼在新山地庭被控時,4人皆不認罪。
當中,阿都哈林、邱美英、努拉茲曼面對3項相同的控狀,即被控在3月10日至26日期間,分別在新山世紀花園、烏魯地南的地南鎮、烈光鎮,蓄意縱火燒及不同受害者的車輛和住所,觸犯刑事法典435條文和436條文。
除此之外,阿都哈林、邱美英、劉春建則被控於3月15日,在武吉地南花園蓄意縱火燒屋,觸犯刑事法典436條文。
阿都哈林、邱美英也被控於3月間在新山大豐化園放火燒車,觸犯刑事法典435條文。
法官仄旺再迪允准第一被告阿都哈林、第二被告劉春建、第三被告邱美英、第五被告努拉茲曼,以每項控狀1萬4000令吉擔保金、1名擔保人、以及每月到警局報到、不騷擾證人和受害者、呈國際護照予法庭的條件下,獲保外候審。
上述案件擇定5月23日文件呈堂及審訊。
5名被告皆不認罪
另一方面,5名被告過後被帶往新山推事庭面控4項指控時,皆表示不認罪。
推事希達雅杜允准每名被告以每項控狀2000令吉擔保金條件下保外候審,案擇定5月30日過堂。
此案推事庭的主控官分別為樂妮娜、阿麗雅娜。
第一被告阿都哈林和第三被告邱美英在推事庭,共同被控於3月14日在迪沙士姑來花園,蓄意破壞他人財物,觸犯刑事法典426條文。
第一被告阿都哈林、第三被告邱美英、第五被告努拉茲曼也被控於3月10日在依斯干達公主城金成功花園,蓄意破壞他人財物,觸犯刑事法典426條文(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另外,第一被告阿都哈林、第三被告邱美英、第四被告莫哈末賽艾迪、第五被告努拉茲曼被控於3月26日在士姑來順利花園,蓄意破壞他人財物,觸犯刑事法典426條文(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第一被告阿都哈林、第三被告邱美英、第五被告努拉茲曼被控於3月21日在新山世紀花園蓄意破壞他人財物,觸犯刑事法典426條文(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全程迴避攝像鏡頭低頭不語
5名被告於今早8時零7分,被警方押上新山法庭。他們分別穿著橙、黃、蘭、黑、白色汗衫,面對媒體記者拍攝時,全程迴避攝像鏡頭,低頭不語。
名被告分別在刑事法典436(蓄意縱火燒屋)條文、435(蓄意縱火)條文、426(蓄意破壞)條文下被提控。
在刑事法典436 條文被控,罪成者可被判處最高監禁20年和罰款。
在刑事法典435條文被控,罪成者可被判處最高監禁14年和罰款。
在刑事法典426條文被控,罪成者可被判處監禁不少於1年或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阿都哈林和邱美英庭上互打眼色
第一被告是阿都哈林和第三被告邱美英兩人在庭上等候審訊時,悄悄互打眼色示意。
上述兩人今早聯同另3名男子皆戴著口罩,被扣上手銬,先後被帶往新山地庭和推事庭面控。
在新山地庭,兩人的代表律師諾札菲拉在求情時指出,阿都哈林是名自僱人士,育有一名甫出世1個月的孩子,希望法庭從寬,減輕擔保金。
兩人的代表律師也提到,42歲的邱美英育有分別3至11歲的孩子,而且還懷有3個月的身孕,需要負責孩子的學費。
劉春建代表律師在向法官求情時則指出,被告需照顧80餘歲的父母及14歲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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