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0日訊)一名女子堅稱家中馬桶滋生伊蚊孑孓不關她事,因為她沒做出導致蚊子繁殖的行為,為此不應被罰款1400元(新元,下同;約4920令吉)。高庭法官駁回上訴並指出,沒做任何事情如為馬桶沖水,也等於創造讓蚊子滋生的條件,女子須為此負責。
《聯合早報》早前報道,女子許宇嫻(譯音)面對一項牴觸控制害蟲與殺蟲劑法令的控狀,她不認罪,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和罰款1400元(約4920令吉),或以坐牢五天代替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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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宇嫻不服所判,針對罪成和刑罰提出上訴,高庭法官符曉平昨日審理此案。
聆訊揭露,許宇嫻在2022年3月成為組屋單位屋主,同年5月6日入住。由於許宇嫻所住的組屋區暴發骨痛熱症,國家環境局人員檢查那一帶住宅,並且在5月9日進入許宇嫻的單位進行檢查。
環境局人員在她主人房廁所的馬桶裡發現有蚊蟲滋生,在採取樣本和進行化驗後確認是伊蚊孑孓。他們隨後向許宇嫻要消毒液或熱水銷燬孑孓,許宇嫻遞過熱水壺,但稱自己信佛不殺生,環境局人員只好自行煮水消滅孑孓。
沒有請代表律師的許宇嫻在庭上進行陳詞時稱,當局發現滋生蚊蟲的馬桶在她買下該單位前就已存在。她在環境局人員上門三天前搬入單位,但她是使用另一個臥房,沒用到主人房廁所。
許宇嫻認為,她沒使用主人房廁所馬桶,也沒有如控狀所指的“製造有利於蚊子滋生的條件”。她說:“我沒做任何事情……我也不可能把馬桶拆掉,或把裡頭的水全部清除。”
但法官指出,“沒做任何事情”不等於沒有製造有利於蚊子滋生的條件,正因為許宇嫻沒做什麼,包括沒有清洗馬桶或沖水,結果導致馬桶裡的死水滋生伊蚊。
至於許宇嫻指當局提供的防蚊指南沒有提及須檢查馬桶,她也不知道有必要這麼做,法官對此回應,許宇嫻牴觸的法律屬於直接罪責(strict liability),即無論許宇嫻是否知道應該檢查馬桶,事實是她家中馬桶的死水滋生伊蚊,這已足以將她定罪。
上訴被駁回後,許宇嫻問法官她可否選擇坐牢,並拿回早前已繳付的1400元(約4920令吉)罰款,法官表示許宇嫻必須自己徵詢法律意見,再決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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