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4日訊)得知友人要在新加坡設立公司,擴展家族生意,女董事找來一名女友人,要她成為這家公司的受委董事;豈料公司戶頭後來被用來接收贓款,女董事為此被判罰款抵罪。
《聯合早報》報道,中國籍被告吳金萍(43歲)昨天在新加坡國家法院承認一項牴觸公司法令的罪名,被判罰款3000新元(約1萬0500令吉),及未來兩年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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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發時是JJCA Corporate Services(簡稱JCS)公司的董事。JCS提供的服務包括協助外國人在新加坡設立公司。
案情顯示,在2020年,被告接到朋友劉豔麗的諮詢,說有個朋友的兒子李毅倫想在新加坡註冊公司,將家族的織業生意擴展到東南亞。
被告向劉豔麗索取資料,JCS對李毅倫進行背景調查,並在確認沒有問題後答應幫對方註冊公司Moon SNE。
根據公司法,外籍人士要在新加坡成立公司,必須有一名新加坡籍董事。
庭上透露,被告找上了女友人張天雪(41歲),讓她成為Moon SNE的受委董事,但表明對方無權參與公司活動,也無須管理公司業務。張天雪同意這些條件,也從被告那裡獲取1000新元(約3500令吉)酬勞。
庭上披露,2021年3月11日,名為TMF Singapore H的公司報案,指它在南非的分公司被騙走約46萬3489美元(約219萬7000令吉)。
調查發現,這筆錢被轉入了Moon SNE的銀行戶頭,商業事務局隨後查獲這筆贓款。
辯護律師傑欣達(Jacintha Gopal)代被告求情時說,被告並沒有教唆張天雪不去監督公司,而作為JCS的代表,被告也對李毅倫展開盡職調查,並未察覺任何異常,因此深信對方經營正經生意。
律師指出,被告也儘早認罪,配合當局的調查,且是初犯,懇求法官判罰最多2000新元(約7000令吉)。
張天雪是新加坡永久居民,早前被指沒有履行董事責任,導致公司的銀行戶頭被用來接收贓款,她認罪後被判罰款3000新元,及兩年不得擔任公司董事。(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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