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2日訊)狠踢女童腹部致死案,繼父早前改控蓄意重傷他人罪,判監9年和鞭打12下,控方今日下午上訴得直,三司改判謀殺罪成,處以終身監禁,鞭打12下。
《新明日報》報道,31歲的被告莫哈默沙立新面對3項控狀,指他在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間,蓄意傷害和虐待4歲繼女,包括使用熱水燙傷繼女背部,扯她的頭撞地面,以及踢繼女腹部至少兩下,導致她嘔吐失去意識,送院後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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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原本面對謀殺控狀,指他在2018年9月1日至2日之間,在新加坡西部一租賃組屋單位內,虐待和殺害4歲繼女莎濱娜,但高庭法官認為沒充分證據顯示被告具有殺害繼女的意圖,判他謀殺罪名不成立,改控為蓄意重傷他人的罪名。
被告前年5月被判入獄9年和鞭打12下。 不過,控方指被告不僅蓄意踢女童的腹部,同時也有意造成重創,因此認為被告犯的罪行構成謀殺意圖,針對謀殺罪名不成立提出上訴。
案件於今天早上由大法官梅達順、上訴庭法官鄭永光以及王少凌法官組成的三司審理。
之前審理此案的高庭法官指被告是因憤怒才踢繼女,三司下達裁決時說,即使是一時氣憤殺人也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三司也指,無論被告是否有意對著繼女的腹部踢去,這都不能改變他有意踢傷繼女的事實,最終判他謀殺罪名成立,處以終身監禁,鞭打1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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