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4日訊)27歲的羅裡跟車員約未成年的女友出外吃早餐,途中伺機將女友帶到旅店開房,肢體性侵女友及與她發生性關係,今日被判兩項罪名罪成。
被告今日在麻坡地庭承認肢體性侵及強姦兩項罪名,分別被判處2年監禁、打鞭1下以及3年監禁、打鞭2下,刑期由2024年3月8日被捕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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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地庭法官阿布峇加也諭令被告的刑期同時執行,這意味被告只須坐牢3年及打鞭3下,出獄後受警方監視1年。
法官在下判時指出,雖然被告在求情時透露他與受害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但受害人仍然是未成年少女,在法律上仍然被視為觸犯強姦及肢體性侵罪名。
法官說,受害人不甘受辱,親自向警方報案,並對自己受到汙辱到羞恥,但法庭也考量被告認罪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和要求輕判等因素後,才作出上述裁決。
27歲的被告莫哈末沙茲旺來自巴口新村,他面對肢體性侵及強姦的指控,罪成分別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鞭笞。
依據控狀,指控被告於2024年2月20日早上9時,在麻坡新加旺一家旅店的客房裡摸撫年僅15歲的少女臉脥,牴觸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 14(a)項(肢體性侵)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第 14(a)項條文被罰。
被告也被控於2024年2月23日早上8時,在上述旅店強姦該名少女,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項條文。
此案由副檢察司丹尼爾主控,被告未聘請律出庭辯護,他在求情時以要照顧年老的父母及5名兄弟姐妹為由,要求輕判。
案情顯示,被告於案發前2個月時常到受害人母親的餐室用餐,在認識受害人之後成為情侶關係。
案發時,被告兩次約女友出外吃早餐,途中伺機攜帶受害人到旅店開房幽會,肢體性侵受害人及發生性關係,受害人在母親的追問下,透露被姦汙的經過。
受害人親自向警方報案,被告於3月8日被捕,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76(1)項條文及2017年兒童性侵法令第14(a)項條文調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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