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來13日訊)士乃一名頑固的餐館業者,在被衛生局下令關店期間,仍不顧一切地繼續開門做生意而違反了食品法令,遭推事庭判處3000令吉罰款。
古來衛生局在臉書貼文指出,推事阿朱蘭莎茜拉是在被告承認違反1983年食品法令第11項條文後,如上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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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指出,食品法令第11項條文下,衛生局局長及其所授權的官員,可以下令關閉被認為不符衛生標準,且對公眾健康構成危險的餐館,不超過14天 。
貼文表示,上述案情顯示,古來衛生局官員到上述餐館檢查時,發現這家餐館雖已被令關門,卻仍繼續營業及向顧客出售食品,並未遵守關門的指令。
貼文也說,違反這項指令者,一旦罪名成立,將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本案主控官莫哈末華里要求推事在下判時,給予被告恰當的處罰以引此為鑑,提高公眾和業者對食品法令的意識,確保市場上所銷售食品安全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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