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7日訊)住在新加坡烏敏島的一名男子因為沒有帶長了蛆蟲的寵物狗去接受治療,被控上法庭,他為此懇請法官理解他的“甘榜生活”。
《8視界新聞網》報道,61歲的被告許聯華(譯音)住在烏敏島,他在知道寵物狗的爪子受傷還長了蛆蟲後,沒有立即帶它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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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即時接受治療,狗狗需要在獸醫中心住院10天,爪子也差一點得被截掉。
被告表示,檢察官最初向他索取1000新元(約3500令吉)的銷案罰款,但他向法庭要求將罰款減少至500新元(約1760令吉)。不料,國家公園局目前正尋求5000新元(約1萬7605令吉)的罰款。
檢察官回應表示,儘管多次提醒,被告仍未繳1000新元的銷案罰款,因此才會將他控上法庭。
被告辯稱:“我住在烏敏島。他們利用寵物狗的法律來指控我,但是我住在甘榜。”
法官反問被告,烏敏島和新加坡的法律有何不同時,被告回答:“我家外面有很多猴子。”
法官問道:“有很多猴子又怎樣?這個指控是有關猴子的嗎?”
被告這時回應表示,希望法官能夠理解居住在甘榜的人的生活。
法官再次將控狀念給被告聽,並強調了截肢的風險。
法官說:“首先,這種情況會出現,是因為寵物的傷勢真的、真的很嚴重。不論這些寵物是生活在甘榜還是城市裡,我不認為它們在傷得這麼嚴重時,應該被置之不理,以致於必須住院10天,甚至幾乎需要截肢。”
法官也告訴被告,檢方原本沒有想要將事情複雜化,但是由於被告拒絕付罰款,法庭訴訟程序才被啟動。
“一旦鬧上法庭,法庭的罰款就會更高。”
被告一旦被定罪,可被判處最長18個月的監禁,最高1萬5000新元(約5萬2817令吉)的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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