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日訊)一名33歲男子堅稱自己只是跑腿,不知道所販運俗稱“燒的”毒品其實就是海洛因,他上訴至最高法院要求推翻運毒罪名,但被三司駁回,最終還是逃不過死刑。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沈漢傑面對一項控狀,指他於2018年11月20日,被發現在家中臥房持有用於販運、含有不少於34.94克二醋嗎啡(diamorphine,俗稱海洛因)的毒品。在新加坡販運超過15克海洛因者,一旦罪名成立將面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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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高庭受審後,於2022年10月被判死刑,不服所判的他日前上訴至最高法院上訴庭,三司在3月1日發表書面判詞,闡明維持原判的理由。
根據沈漢傑的說辭,他是在案發約半年前通過朋友認識一名叫艾倫的男子,兩人只在某遊樂場見過一次面。之後,艾倫會通過電話聯絡沈漢傑,指示後者到某個地點拿取“冰”、“草”和“k”等毒品,而沈漢傑則不定時向艾倫討錢,每次兩三百新元。
沈漢傑把他接收的毒品收存在家中,等艾倫安排人前來領取,或按照他的指示交給別人。案發一個星期前,沈漢傑按照艾倫的指示前去與一名男子見面,然後把一包艾倫稱為“燒的”毒品交給對方。沈漢傑稱,他沒問艾倫到底什麼是“燒的”,但他猜應該是大麻。
沈漢傑上訴時強調,他並不知道“燒的”指的就是海洛因,或他幫艾倫接收的毒品當中包括海洛因。但三司認為沈漢傑的說辭不可信,理由包括沈漢傑向來有為自己接收的毒品做書面記錄,並且將“燒的”與大麻分開記錄,這說明他知道兩者是不同的。
另外,沈漢傑辯稱,他只是代艾倫保管毒品而非運毒,但三司指出,沈漢傑自己在口供書中承認,他不僅是接收和保管毒品,他也會按照艾倫的指示把毒品轉交給其他人,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運毒。
三司也指出,沈漢傑在他臥房裡收存的工具顯示,他會將接收到的毒品重新包裝,他的記事本也清楚記錄他從哪裡拿取什麼毒品和之後應轉交給誰等信息,這些證據顯示他不僅僅是跑腿而已。
三司認為,高庭法官的裁決無誤,為此維持判沈漢傑販運海洛因罪成和須接受死刑的裁決。(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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