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日訊)明明協議最多隻漲10%租金,酒店租戶欲續約時,業主卻開口要起3萬1000元(新幣,下同;約10萬8500令吉)租金,漲幅達70%,法官下判時指業主意圖不良。
《新明日報》報道,租戶於是入稟高庭成功獲得庭令,能按原有的條件續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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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位於麥肯西路的六層樓的房產,業主為金山嶺房地產私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和董事是洪啟明。
該房產在2021年出租給Dash Living私人有限公司經營小型酒店,雙方在11月簽署了意向書,其條件包括租客若想要再續約24個月,需提前3個月通知房東,以及雙方要在簽署意向書的16天內簽署租約合同,否則意向書將作廢。
雙方進行商討後,最終在2021年12月17日敲定合同,酒店每月支付4萬5000元租金。租約合同條款註明,續約租金的漲幅頂限為4萬5000元的10%,即4500元,但沒有說明租約時長。
到了去年4月,雙方展開續約討論時,金山嶺稱有第三方要出7萬6000元租下房產,要求把租金調高至相同價格,即租金增幅將近70%。
租戶以租約合同條款為依據,指業主只能將租金調高10%,但金山嶺稱雙方沒有定下續約時長,所以該條款不適用,需要重新商討租金以及租期。
雙方僵持不下,最後對簿公堂
金山嶺和洪啟明稱無法和租戶達成共識,要法庭諭令租戶在昨天(1月31日)租約到期後搬離,租戶則是稱合同賦予他們再續約2年的權利,金山嶺必須和它續約2年。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儘管租約合同沒有說明續約時長,但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已同意租戶可選擇續約2年,因為任何一方在簽約時,自然會希望在租金和續約時長方面能有一定的保障。
另外,雙方最初簽署的意向書,就已說明續約時長為兩年,業主如今必須遵守這一條款。因此,法官裁定租戶有權以每月不超過4萬9500元的租金,與金山嶺續約兩年。
指業主意圖不良 法官:不道德不公平
法官認為洪啟明有意不遵守協議,批他行為不道德。
根據洪啟明的宣誓書,他指示金山嶺的律師不要在條款中註明續約時長,並說若到了續約時市場的租金大幅度增長,他站在商業角度來看,要把房產以租金頂限再出租2年是不合理的。
法官認為,洪啟明的做法顯示他有意不遵守協議,好讓他在租金市場有利於業主的時候,不必和現有租戶續約。
法官說:“業主的這個不良意圖是不道德和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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