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6日訊)在執業期間失信客戶近48萬新元(約169萬令吉),甚至在被除名後違例為他人準備宣誓書,前律師昨天被判坐牢47個月。
《聯合早報》報道,被告古爾代布星(70歲)面對3項嚴重失信和一項牴觸律師專業法令的控狀。他早前承認其中3項控狀,另一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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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案發前在Gurdaib Cheong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簡稱GCP)執業。2010年12月,客戶祖基弗委託GCP處理已故父親的房子出售事務。
房子在2011年7月售出,GCP代祖基弗向買家收取約35萬6000新元(約125萬5898令吉)的款項。祖基弗告訴被告,他將把其中13萬8876新元(約48萬9927令吉)分給自己的兄弟,並委託GCP保管這筆款項。
不過,被告未經祖基弗同意,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間,擅自挪用這筆款項,用於支付其他費用,如GCP的辦公費用。
2015年6月,祖基弗向被告要回款項,但被告無法歸還。
除了失信祖基弗的款項,被告也挪用一家公司存放在GCP託管戶頭的32萬新元(約112萬8897令吉)和一名顧客的2萬1000新元(約7萬4084令吉)。
由於被告事後無法歸還款項,客戶公司在2015年9月向律師公會投訴。被告在2018年2月被除名。
法庭文件顯示,雖然被告已被除名,卻在2019年為一名男子準備宣誓書。被告未向對方透露自己已被除名,並向對方收取1750新元(約6174令吉)的手續費,因此也面對違反律師專業的罪名。
法官昨天下判時指出,律師的專業行為失當,須給予阻嚇性的刑罰。考慮到被告失信的款項龐大等因素,法官最終判他坐牢4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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