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性行為致死案 被告無罪釋放



(新山7日訊)涉嫌於6年前在新山一家酒店內進行同性性行為,導致一名男性死亡的華裔男子被控疏忽致死,經過數年聆訊,法官今日基於證據不足,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獲無罪釋放。
法官諾希山今日在宣讀判詞時指出,在聽訊完所有證人的證詞以及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法庭認為控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當時有意致死死者,因此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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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志強(譯音)被控於2017年12月31日早上約6時45分,在新山茂奧士汀的一家旅店房間內,導致30歲的馮招強(譯音)死亡,牴觸刑事法典304A條文(疏忽致死)。
由於被告是在不足以構成謀殺的罪名下導致對方死亡,故在刑事法典304A條文(疏忽致死)下被控。在此條文下若罪成將被判坐牢,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此案的主控官是諾法拉副檢察司,控方共傳召了13名證人,包括查案警官以及化驗師供證,被告的代表律師是拿汀菲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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