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地方選舉的課題再度被挑起,相信年輕一輩都不知道,在早期除了投選國州議員之外,選民手上還擁有第三張選票,以在地方選舉中投選屬意的縣市議員,而地方選舉已在1976年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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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延續英國西敏寺制度,選民通過選票投選各自選區的國州議員,國州議員的職責是進入立法議會辯論、制定和廢除法令。
州議會制定州權限的法令如土地政策,而國會則制定聯邦事務的法令如教育、稅務、國防等。
許多人都對國州議員不陌生,但能夠說出負責所在區域的縣市議員名字者卻屈指可數,甚至有些人不知道有縣市議員這個職位。
大家都對國州議員與縣市議員的職責感到混淆,選民會認為既然把票投給了現有國州議員,那麼無論是何種投訴與需求,都必須使命必達。
但一些民生課題,例如住宅區水溝阻塞、路洞、垃圾及雜草叢生等問題,都屬於地方政府權限,也就是縣市議員必須跟進與處理的工作。
在地方課題上,縣市議員的權力甚至大過國州議員,例如與人民息息相關的門牌稅調漲課題,縣市議員也能在地方政府的小組會議與常月會議中決定。
自地方選舉廢除之後,縣市議員便由掌控州議會席位最多的當權者委任,而往往引人詬病的就是居民們找不到負責所在區域的縣市議員,或者被委以重任的縣市議員無心服務,濫竽充數的情況比比皆是。
由於縣市議員無需向選民負責,所以沒有妥善發揮其功效,才導致國州議員必須把時間用在解決民生課題上。
地方選舉能讓縣市議員被監督與制衡,如果國州議員做不好,可在來屆選舉用選票換掉,縣市議員也該如此,這也能確保縣市議員能敬業樂業,同時地方政府也能發揮最佳效率與功能。
在此課題上,我不苟同馬來政黨以種族論述來反對此項建議,也許各界可以共同研究與商討如何更有效落實地方選舉,或者可以先在幾個特定地點試行,例如2019年森美蘭州芙蓉芭蕾新村及馬六甲州馬接翁武新村相繼舉行地方選舉,讓村民投選村長。
就現代的說法,有納稅就有選舉權,有權選擇由誰來代表我們管理我們的稅金。
聯邦政府向我們徵收所得稅、銷售稅、地產盈利稅和印花稅,州政府向我們徵收土地稅,地方政府則向我們徵收門牌稅。
我們手上只有聯邦和州政府的選票和民選代表,消失近半個世紀的地方政府選舉是時候還政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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