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5日訊)水療中心女職員因解僱一事和男經理起口角,結果遭對方長臂鎖喉,事後報警提出推事投訴,成功進行私人檢控,男經理昨天被判罰款3000新元(約1萬0485令吉)。
《新明日報》報道,這起糾紛發生於去年7月26日晚上10時30分,地點是合樂路(Havelock Road)一帶的水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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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38歲的陳昌元(譯音),案發時是中心的經理,他面對一項私人傳票,指他對一名29歲越南籍女職員動粗。
案情顯示,女職員去年7月間被告知,公司在她的工作準證到期後,不再繼續僱用她。
被告後來從別的職員口中得知,女職員打算召集同事向人力部發起請願書,針對僱用事宜投訴公司。
被告於是在案發當天到員工休息室質問女職員,後者為此不爽,拿出手機拍被告。被告要求她將手機放下,但女職員不肯,兩人於是發生口角。
為了阻止女職員繼續拍攝,被告對她長臂鎖喉長達19秒,並試圖搶走對方的手機,結果導致兩個人摔倒在地。
其他職員見狀,將被告拉走,整個過程被水療中心的電眼拍下。
女職員過後打電話給男友求救,後者立即報警。
女職員事後到新加坡中央醫院求診,她的左手挫傷和擦傷、頸部扭傷,前後看了兩次醫生,共拿了8天病假,公司也承擔了女職員的醫藥費。
控方:沒出席調解 遭傳控上庭
控方陳詞時表示,糾紛原本可以私下解決,但被告沒有出席調解,導致事件演變成現在的局面。女職員因此傳控被告。
律師代被告求情時說,被告在案件進行調解時沒有律師代表,可能不知道該怎麼履行程序。
律師也說,被告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愧疚,他需工作養家,每個月匯2000新元(約7000令吉)給在馬來西亞的父母,希望法官輕判。
公共與私人檢控有何不同?
公共與私人檢控都屬於刑事程序,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由總檢察署的主控官提出,後者由個人或私人機構提出。
在程序上,要提出私人檢控,須先提出推事投訴(Magistrate’s Complaint),即申請讓推事檢查指控。推事可決定要下令讓涉案方參加調解,還是讓警方調查,或讓投訴人進行私人檢控,或駁回投訴。若推事認為投訴有足夠理據進行私人檢控,法庭才會發出私人傳票召被告出庭。
私人檢控也僅適用於特定刑事罪,這些罪名一般比較輕微,如侵犯版權、蓄意傷人、騷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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