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加末21日訊)一間“限客購足30令吉貨物才準買2包食油”的雜貨店被控,雜貨店代表今早認罪後被判罰款3萬令吉。
案情指出,國內貿易及生活費部接獲公眾的電子投報後,於今年10月7日早上約10時37分派員前往該店檢查,並由查案員納查魯丁佯裝為顧客入店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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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查魯丁入店後並沒發現“有條件購限1公斤莊食油”告示牌,於是選購數樣貨品後去櫃檯付款時,向一名華裔女店員詢問有賣1公斤莊食油嗎?
女店員表示有賣後,並從櫃檯後部取出一包1公斤莊食油。當時,查案員購買的貨物價錢為13令吉80仙,而女店員向他表示必須購買30令吉貨物,才能購買2包1公斤莊食油。
於是,查案員額外添購24令吉80仙的貨物,以獲准購買第2包1公斤莊食油。查案隊長諾麗蓮娣收到查案員稟報的詳情後,就拉隊進入該店突擊檢查。
隊長向該店一名負責人黎艾健(39歲,人名譯音)問話後,得知該店確有為欲購買1公斤莊食油的顧客設下條件,即購物足30令吉才準購買2包1公斤莊食油,否則顧客只能購買1包1公斤莊食油。
隊長也告知該店負責人,指該店已牴觸1961年供應管制法令,並充公6包 Seri Murni 1公斤莊食油和3張發票,同時援引同一法令第8條文要求店家呈報庫存,當時該店貨倉共有66包食油。
查案員西蒂諾胡再琳查悉迷你市場雜貨店,是一間合股的有限公司。
女店員姚亞梅(人名譯音)確認該店確有設下上述條件,而這條店是由店負責人設下。該店持有的雜貨統制品供應執照(CSA)有效期從2022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
店家牴觸1961年供應管制法令(122法令)第19條文,並可在同一法案第22(2)條文下判刑,罪成者可被判以不超過200萬令吉罰款,而重犯者將被判罰不超過500萬令吉罰款。
該店負責人求情時表示,他並不知道店家不可限客購足若干貨物才準買包裝食油,因此要求法庭從輕發落。
法官拉希瑪聽取主控官拉惹諾依哈絲意見後表示,身為店家必須瞭解經營條件,包括不可為顧客設下上述限制,因此宣判店家罰款3萬令吉。
另一方面,麗峰鎮一間經營文具日常用品的商店,被控擁有9509樣如剃鬚刀、牙刷、計算機的贗品,該店代表今早認罪後被判罰款4萬令吉。
昔加末貿消部查案官諾麗蓮娣率隊聯同3家品牌註冊持有人代表邱志龍(人名譯音),於去年12月22日早上約10時突擊該店,當時該店其中一名持有人龐春豪(47歲)在場。
大隊檢查該店樓上8個裝有Gillette剃鬚刀、Oral-B牙刷和Casio計算機的箱子,邱志龍檢驗後發現箱裡貨物皆為贗品。大隊充公總數9510件贗品和2張發票後,前往巫羅加什警局報案。
該店牴觸2019年商標法令第102(1)(c)條文,並可在同法令102(1)(i)下判刑,罪成的單位可被判每樣錯置商標罰款不超過1萬5000令吉,重犯者則每樣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
案情顯示,上述商店是一間私人有限公司,該公司共有3名持有人,其中一名持有人龐舒薈(人名譯音)今早代表公司出庭,她向法官求情時表示,該店向來由龐春豪管理,而後者如今已退出公司。
法官拉希瑪最終宣判該公司罰款4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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