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訊)41歲的私人教育機構董事及一對男女,今日分別面對涉嫌偽造文件向社會保險機構申索僱傭津貼罪名提控,涉及數額為7萬4120令吉和6萬2120令吉,唯3名被告皆否認有罪。
首起案件的41歲被告拉瑪慕帝是一家名為卡禮斯瑪(Karisma)私人教育機構董事,住址在新山烏魯地南順福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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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共面對3項控狀,涉及的數額總數達7萬4120令吉。
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21年5月25日,通過代理向新山社會保險機提呈一份虛假的2名招聘員工名單,以申索社會保險機構推廣職業振興計劃之僱傭津貼,數額為1萬4200令吉。
第二和第三項控狀則指被告於2021年5月26日,同一天內通過代理向新山社險分別提呈3份和5份虛假的招聘員工名單,以申索當局的僱傭津貼,數額為1萬8420令吉和4萬1500令吉。
拉瑪慕帝因此觸犯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8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2)條文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涉及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承審地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瑪阿里芬聆聽控辯雙方陳情後,允許被告以1萬5000令吉和一名大馬籍人士擔保,保釋在外,被告的護照需呈交法庭及每個月需向柔佛州反貪會報到。
本案被告的代表律師是阿瑪禮星。
另一方面,涉案的一對男女,即莫漢納蘇哈蘭(34歲)和布威斯納(35歲)共面對4項控狀,涉及金額總數6萬2120令吉;兩人從事行政人員。
4項控狀指兩人於2021年5月30日,向新山社險提呈虛假的4份員工名單,以申索1萬6620令吉、1萬8540令吉、2萬1780令吉和5180令吉僱用激勵計劃津貼,牴觸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8條文,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2)條文判刑。
法官拿督阿末卡瑪阿里芬允准女被告布威斯納以5000令吉、男被告莫漢納蘇哈蘭以8000令吉保釋在外,兩人需由一名大馬籍人士擔保,以及每個月需向柔佛州反貪會報到。
兩名被告的代表律師分別是沙列和阿都拉欣。
上述兩起案件訂於12月14日過堂,主控官為拉依斯阿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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