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31日讯)“试想想,如果你的妹妹也遭人性侵,你作为哥哥的有何感想?”
一名18岁男子被控性侵14岁少女,被告今日在庭上俯首认罪后,被判处5年监禁及鞭笞3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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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阿布巴卡在下判时告诫被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同时提醒被告该判决不是其人生终点,而是教训。
被告莫哈末依尔凡,被控于今年10月22日上午9时至10时之间,在居銮的一间住家性侵14岁少女,触犯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强奸),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及鞭笞。
根据案情,来自雪兰莪巴生的受害者是通过社交媒体认识被告,并在一个月后乘搭巴士前往被告住家及留宿,岂料竟遭到被告性侵。
较早前,副检察司丹尼尔在庭上指此案案情严重,对未成年的受害者造成心理创伤,因此要求法官判处被告适当的刑法;被告没有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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