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加末29訊)一間雜貨店因“涉限顧客購物30令吉才準買2包食油”,該店代表今早面控時不認罪,地庭法官拉希瑪訂於11月19日過堂。
利民達一名雜貨店被控於今年10月7日早上約10時37分,在店裡設限顧客購買其他若干數額貨物,才準買被列為統制品的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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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指出,被告設下的條件是“消費30令吉或以上商品的顧客,可以購買2包1公斤莊食用油,而消費低於30令吉則只許購買1包1公斤莊食用油”。
該店設下銷售條件,並未獲得國內貿易及生活費部批准,因此觸犯1961年供應管制法令(122法令)第19條文,並可在同一法案第22(2)條文下判刑,罪成者可被判以不超過200萬令吉罰款,而重犯者將被判罰不超過500萬令吉罰款。
另一方面,一名未經准許下售賣柴油的業者提出的辯訴建議被控方拒絕,地庭法官拉希瑪擇於2024年2月27日28日開庭。
控狀指出,64歲被告被控於2022年7月31日晚上約8時22分,在三合港一間商店未經准許下批發或零售統制品柴油,該批5700公升的柴油裝在一輛羅裡的籃色鬥槽裡,並讓國內貿易及生活費部執法員合理懷疑,牴觸1974年供應管制法令第3(1)條文,即無準證下批發或零售統制品。
被告牴觸1961年供應管制法令(122法令)第21條文,並可在同一法案第22(1)條文下判刑。罪成者可被判不超過10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而重犯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3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另一方面,麗峰鎮一間商店承認擁有假冒商品,地庭法官拉希瑪擇於11月19日下判。
該店被控於去年12月22日早上約10時50分,擁有9509樣如剃鬚刀、牙刷、計算機的假冒品。
該店已2019年商標法令第100條文下濫用商標,以及牴觸同法令102(1)(c)條文,並可在同法令102(1)(i)下判刑,罪成的單位可被判每樣錯置商標罰款不超過1萬5000令吉,重犯者則每樣罰款不超過3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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