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7日訊)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麗嘉今日裁決涉嫌販毒及擁毒的電召車司機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被告聽聞獲釋的判決後,喜出望外地離開法庭,與家人團聚,並向律師峇拉柯斯南道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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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釋男子是34歲的被告陳畢果(譯音)。他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下午3時,在東甲一間快餐店附近販運92.21克甲基非他命,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項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39B(2)條文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絞刑,或終身監禁及鞭笞15下。
他也被控於上述日期、時間及地點擁有7.95剋剋他命,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 項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12(3)條文被判刑。
無論如何,法官哈麗嘉在下判時指出,控方證人的舉證無法提出充足的證據,以證明被告擁有和控制上述毒品。
她說,藏毒的電召車使用權也成疑,至少有3名司機對該輛電召車有使用權,被告並不是唯一的使用者。
她也說,警方在逮捕被告時,從被告身上取獲的腰包,以及從車輛搜獲的毒品都沒有根據程序作標記和記錄,只是把毒品放入塑膠袋裡,2小時後才交給查案警官。
她認為,基於此案出現許多合理的疑點,這些疑點利益必需歸給被告,因此法庭裁決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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