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9日訊)一名貨櫃辦公室供應商和前任柔佛州丹絨柏樂巴斯港口私人有限公司總經理,涉嫌於兩年前提呈貨不對辦但總額逾15萬令吉的發貨單,以進行偽造申索,兩人過後雙雙遭反貪會調查,並於今日被提控上地庭。
惟兩人皆不認罪,案定10月2日待呈文件和續審。
ADVERTISEMENT
此案今日在新山地庭進行審訊,承審法官是拿督阿末卡瑪阿里分,主控官為努札希達。
法官在庭上允准兩名被告,以相同條件獲保外候審,即擔保金以1萬令吉、一名本地擔保人之外,每月要到柔州反貪會位於新山的辦公室報到一次。
第一被告黃偉哲(譯音,33歲)為CA Construction私人有限公司負責人,代表律師為吳思漢。
第二被告陳明漢(譯音,40歲)於事發後已辭去柔佛州丹絨柏樂巴斯港口私人有限公司總經理職務;代表律師為阿爾再也巴南,以及蘇巴茲。
根據控狀,第一被告被控於2021年11月9日,在振林山丹絨柏樂巴斯港口私人有限公司A座4樓辦公室內,將一份貨不對辦總額15萬1024令吉50仙的發貨單,呈交予柔佛州丹絨柏樂巴斯港口私人有限公司財務執行員努拉茲娃妮,向該公司進行偽造申索,因而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會18(偽造申索)條文。此條文與反貪會28(1)(c)(串謀)條文同讀,並可在相同法令24(2)(c)條文下被判刑。
至於第二被告則被控於2021年11月9日,在振林山丹絨柏樂巴斯港口A座4樓辦公室內,與第一被告串謀,將一份貨不對辦總額15萬1024令吉50仙的的發貨單,呈交予柔佛州丹絨柏樂巴斯港口私有限公司財務執行員努拉茲娃妮,向該公司進行偽造申索,因而觸犯2009年大馬反貪會18(偽造申索)條文。此條文與反貪會28(1)(c)(串謀)條文同讀,並可在相同法令24(2)(c)條文下被判刑。
兩人皆在相同法令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20年,並罰款不超過涉案金額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