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2日訊)在冠病疫情管控期間沒戴口罩逛烏節路被網紅下雪拍了下來,前海軍女軍官堅持自己沒錯,現在被判罪成。
《聯合早報》報道,前海軍女軍官潘秋玉(譯音,55歲)早前已因屢次沒戴口罩外出,在2021年9月被判坐牢16周,豈料出獄幾個月後又再犯。
ADVERTISEMENT
被告潘秋玉共面對3項牴觸冠病19(臨時措施)(管制令)條例和1項觸犯傳染病法令的控狀,她否認有罪,選擇自行辯抗,案件於今年2月開審。
控辨雙方在昨天進行結案陳詞,法官同日發表裁決。
控狀顯示,2022年3月6日下午3時許,被告兩度沒戴口罩在烏節路出現;同月31日,她沒有按時到旅遊局接受調查。此外,在同年8月16日上午11時48分至中午12時03分,她涉嫌沒戴口罩在愛雍·烏節逛街,前後近15分鐘。
在陳詞時指,在電眼畫面中的自己是他人移花接木上去的;她也指控方提供的視頻畫面模糊、人物很小,以及電眼畫面曾被剪輯,不能確定影中人物是她。
被告也說,她沒有到旅遊局接受調查,是因為當時她認為旅遊局官員是假冒的,之後她有向警方報案。
另外,被告申辯,她被控時,新加坡已不再硬性規定民眾須戴口罩,控方不應以已經撤銷或停止的法令提控她;況且,沒有人因此受傷,或蒙受財務損失,因此,她認為這是控方的報復(vindictive)行為。
控方在結案陳詞指出,電眼畫面和證人足以證明,被告當時並未戴口罩;有關電眼畫面為原版,保安沒有加工修改。控方也指出,被告當時沒在用餐或運動,沒有合理理由不戴口罩。
另外,針對沒有按時接受調查的控狀,控方指被告沒有合理根據,懷疑旅遊局官員為冒充人物。還有,那是旅遊局第三次通知被告接受調查,這一次是雙方討論後定下的日期,她在文件上籤了名,但她仍未按時出席。
法官發表裁決時說,外出戴口罩規定在案發時還是有效的,被告面對的控狀並無不妥。
法官也認為,電眼畫面並沒有經過剪輯,而且有證人見到被告沒戴口罩逛街。另外,被告並未在庭上提出,自己案發時在運動、用餐或服藥等任何不戴口罩的合理理由。
法官最終判被告的罪名成立。案件展期至9月11日下判。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