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3日訊)向人索近1萬,卻得賠超過7萬!
《新明日報》報道,孫二孃小吃店兩名合夥人指業主提前終止合約,要業主退回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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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證金,業主反指兩人毀約,向他們索取因提前毀約的損失。法官最終駁回兩名合夥人的申請,還要兩人賠償業主7萬6500新元。
兩名起訴人分別是許家楊和孫豔麗。他們是孫二孃小吃店的兩名老闆。辯方則是出租店面給他們的洪姓女業主。
該店面位於金皇商業大廈一樓。2021年4月,許家楊和孫豔麗租下該店面。
根據法官的判詞,雙方合同裡列明租約為期3年,月租4800新元。租客得先付3個月的保證金,金額是1萬4400新元。
根據合同,租客得在每個月的1日交租金,若拖欠超過7天的租金,或是租客毀約,業主即可終止合約,收回店面。
2021年4月至7月之間,雙方相安無事。同年8月,孫豔麗說得回中國照顧父親,許家楊則通知業主自己將找來新的女股東入資他的小吃店。
10月,業主向許家楊要租金,對方遲遲不給,還反覆叫業主找女股東要錢。同月25日, 業主看許家楊始終沒有繳租金,最後終止了雙方合約,收回店面。
業主終止合約後,許家楊和孫豔麗向業主發出律師信,向對方追討9600新元的保證金。這個數額是由原本1萬4400新元的保證金,扣除4800新元所拖欠的租金計算而來。
兩人之後入稟法庭起訴業主。
業主則反指因兩人毀約,她得另外找租戶,因此蒙受損失。
法官最後裁定是兩名起訴人毀約在先,令他們賠償業主7萬6500新元。由於法官裁定業主無需歸還1萬4400新元的保證金,因此兩個起訴人必須支付業主剩餘的6萬2100新元。
一起訴人稱 已非合夥人 法官:不代表不用履行合同
起訴人向業主稱,他已經不是餐廳合夥人,法官指出,這不代表他不用履行合同。
業主2021年10月多次向許家楊追討租金,他一直稱小吃店已經轉讓給一名女股東,並要求業主向對方要租金。
法官指出,孫二孃小吃店一直都只有許家楊和孫豔麗兩個合夥人,小吃店並沒所謂的股東。
再者,就算許家楊不再是孫二孃小吃店的合夥人,他仍得為簽下的合同負責。言下之意,租金仍得由他和孫豔麗支付。
業主花8個月找新租客
業主花了8個月才找到人租下店面,而且租金比之前少了近40%。
業主在2022年4月19日才找到新的租客,雙方簽下合同,租約從2022年5月14日開始,至2023年5月14日結束。
根據判詞,業主近8個月因找不到租客,因此沒有租金收入。新的租客以月租3000新元租下店面,比原先許家楊和孫豔麗付的4800新元少了近40%。
業主指出,許家楊和孫豔麗兩人原先簽的是3年的合同。店面空置7個多月,加上之後少收的租金,讓她蒙受7萬6500新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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