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6日訊)67歲阿叔騎腳踏車去釣魚,豈料在東海岸公園被另一腳踏車撞上,導致他鼻樑骨裂、鼻子撕裂外翻、左手骨折。
這起時間於6月12日早上9時30分左右發生,地點在東海岸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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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37歲,銷售)告訴《新明日報》,父母親5月從中國來新加坡探望她。父親在新期間,每天清晨6時許就會出門到勿洛碼頭釣魚,早上9時許騎腳車回家,豈料當天至上午11時許父親仍未回來。
她指當時接到母親來電後,她馬上趕去公園到處問人,但大家都說沒看到意外發生,之後她直接去醫院找人,才在急診室找到父親。
父親王先生(67歲,退休)憶述事發過程,指當時下著雨,他騎著腳車要右轉時,另一輛腳車卻從後方撞上他,導致他連人帶車摔翻在地上。
“當下我沒意識了一陣子,恢復過來時,整個人是趴在地上的,而且感覺面部劇痛,鮮血直流,染紅了上衣。”
對方是16歲男生
他說,撞上他的腳車騎士是一名男孩,事後愣在一旁,後來一名路過的好心女子幫忙扶起他,也讓男孩趕快撥電叫救護車。
“男孩只會說英語,女子幫忙翻譯,告訴我說男孩只有16歲,後來寫了字條留了電話號碼給我,但當時情況混亂,字條也弄丟了。”
王先生說,好心女子和男孩都待在現場,直到救護人員抵達把他送院。
女兒:臉有傷疤 父一個多月不出門
女兒指父親覺得臉被毀容,傷疤醜,一個多月不敢出門。
王小姐說,自事發後,父親除了兩次去醫院複診,就一直不敢出門。事隔一個多月後,昨天是他首次出門到公園受訪。“他主要是怕出門又遇意外會沒命,另一方面也覺得毀容了,很難看,而且鼻子總流鼻涕,覺得很丟人。”
另外,王小姐透露在醫院時已報案,但被告知腳車撞腳車不屬交通事故,不能立案,因此請她去諮詢律師。
王小姐諮詢兩位律師後,也到國家法院瞭解情況。據律師跟她說,就算起訴男孩後打贏官司,但男孩屬未成年,也沒能力賠償,加上監護人無需承擔未成年人的賠償責任,除非監護人自願做出賠償。
警方受詢時證實接獲報案,目前正調查此事。
律師:男生是否牴觸公園局條例 仍需待警調查
資深刑事律師王立清受訪時說,這類案件需經過警方調查後,看男孩是否有疏忽、粗心或有危險行為造成他人受傷,才決定是否歸類為刑事犯罪。
他說,若案件被歸類為民事案,傷者要起訴男孩,即使打贏官司,若男孩沒經濟能力賠償,他的父母也無需承擔未成年人的賠償責任,除非父母自願作賠償。
刑事律師藍國慶受訪時也說,若發生在公園裡,警方還是需調查男孩是否牴觸公園局的條例,再看是否觸犯刑事法。
另外,若傷者起訴未成年肇事者成功,肇事者須在判決有效期內履行賠償責任,判決有效期為12年,而起訴者則可在肇事者成年後的3年裡起訴對方追討回賠償金。
衝擊力大 臉撞路邊樹桐
撞擊力強大,阿叔被撞趴,臉剛好敲到路邊樹桐。
王先生說,他被撞摔下車後,下意識用手肘撐著地面,但衝擊力過大,他的臉部也撞上放置在路邊的樹桐。
除了左手骨折外,他指右臉和鼻子被嚴重割傷,鼻子被割成3瓣,鼻軟骨被割斷且部分粉碎,當天晚上做了緊急手術縫合,住院4晚後才出院。
王小姐說,父親還患有糖尿病,家人很擔心父親傷口難以癒合,醫生也說很容易感染,但慶幸目前父親恢復得不錯。
“我沒幫他買到保險,父親的醫藥費總計是1萬8000新元。雖然父親恢復得不錯,但鼻子無法恢復到原本的樣子,而且會留下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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