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5日訊)因未提呈所得稅申報表(BNCP),位於甘拔士的一家資源回收廠負責人今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時認罪,遭推事裁決罰款1萬8000令吉,以及需繳付3倍稅金的特別罰款243萬7434令吉,總計逾244萬令吉。
上述兩項罰款皆可在1年內分12個月繳還。其中,倘若無法繳付上述的1萬8000令吉,則以監禁12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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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Syarikat Gagasan Steel (Southern Region)私人有限公司負責人王秀蓮(49歲,譯音),今日是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 112(1A) 條文下被提告。
此案由女推事努爾詹承審,主控官為所得稅局代表律師諾達雅。
主控官在庭上指出,被告在柔佛州所得稅局官員展開搜查時,無法出示2021年和2022年所得稅申報表(BNCP)。
主控官透露,被告公司2021年可徵收入為182萬7149令吉,應繳稅金為43萬8515令吉76仙。
主控官繼說,被告公司2022年可徵收入為155萬8176令吉,應繳稅金為37萬3962令吉24仙。
主控官表示,作為公司負責人,被告必須在2021年11月之前繳交稅金和呈報上述稅收,並提呈2021年和2022年所得稅申報表。
主控官強調,被告從2017年起,即未如期呈報,期間並未通知所得稅局,已造成國家收入損失。
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 112(1A) 條文下被提告者,一旦罪名成立,可被處以罰款最低1000令吉至最高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 6 個月的監禁,或兩者兼施,並處以3倍稅金的特別罰款。
另一方面,被告王秀蓮今日在庭上求情時表示,公司在行管令期間,每月繳付部分預付所得稅,總計6萬令吉,另外也因書記辭職和先後易人,而無法在期限內處理所得稅申報表,並非有意拖延。
被告坦言,家中尚5有名孩子求學,需要照顧年邁的母親和患病的家婆,希望推事減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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