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0日訊)在哥打丁宜一墾殖民區私藏真槍、土製氣槍,涉嫌非法捕獵和幹下搶劫和破門行竊案,3名男子今日凌晨遭警方突擊逮捕,搜出4把槍械和多顆子彈、彈珠、匕首等。
3名落網的男子皆來自墾殖民區,年齡介於33至39歲,尿檢對毒品呈陽。兩人擁刑事案和毒品案前科,另一人2016年曾涉及一宗刑事案,並被列入通緝犯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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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佛州總警長拿督卡馬魯查曼今日下午3時許,在哥打丁宜警區總部召開發佈會,向媒體記者展示起獲的槍械等物品,並透露,警方從即日起延扣3人展開進一步調查,直至5月12日。
談及破案細節,卡馬魯查曼表示,警方是於今日凌晨1時許,在哥打丁宜的“古固山阿迪拉”墾殖民區一清真寺附近,截查3名行跡可疑的本地男子。
“警方從中搜出一把短槍、一把匕首、一枝土製長槍、數顆子彈,以及一包裝有重達0.44克5仔丸的毒品、和重達0.9克的大麻等。
他繼說,警方隨後帶同其中一名男子展開後續調查,來到哥打丁宜的“敦卡”墾殖民區的一所民宅,再搜出其他槍械,包括兩把土製汽槍、數顆子彈及10顆玻璃彈珠等。
詢及是否找到遭非法捕殺的動物屍體時,他表示,警方未搜出任何動物屍體。
他指出,警方援引多項法律條文調查此案,包括:1960年軍火法令8(非法擁有軍火)和36(無執照持有仿真槍)條文;以及1958年腐蝕物、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6(1)(在公眾場所持有危險武器)條文。
他解釋,一旦在1960年軍火法令8條文下被控,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至於在1960年軍火法令36(無執照持有仿真槍)條文下被提控者,若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1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凡是在1958年腐蝕物、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6(1)(在公眾場所持有危險武器)條文被提告者,罪成可判處監禁不少過5年和和不超過10年。
另外,他表示,警方也援引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6條文和12(2)條文查案。
他提到,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6條文下被控,罪成者可被判處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下被控,罪成者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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