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做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是國家機器三大臂膀之一的重要機構。雖然任何法案在正式生效前,需要經過辯論及三讀通過的程序,但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國會一直給人行政權橡皮章的印象。
2018年至2020年,馬來西亞首次經歷改朝換代期間,國會進行了系列改革,包括增加國會問答時間、加設部長質詢時間、增設第二議事廳、設立更多國會特選委員會等措施,賦予國會議員更多職能及發揮空間,通過國會機制對行政權進行更多監督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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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國會比起2018年前相對民主及有更多職能,若國會更進一步改革,就更能彰顯國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的地位。事實上,這並非空中樓閣,而是許多共和聯邦國家已經行之多年的舉措。
其中一項可以進一步改革的是法案二讀時的委員會階段辯論過程。根據現行程序,法案在國會提呈二讀時,必需經過涉及全體國會議員的政策階段辯論(policy stage),然後再進行委員階段辯論。在委員會階段辯論時,理應針對法案內容,即法案的每個條文,逐條辯論。
由於參與辯論的人數可能達致全數國會議員,為了在預定時間完成所有的法案審核與制定,一般上議長將限制參與辯論議員的發言時間,可能只有5分鐘或更少,往往導致有關議員無法在限時內有效表達意見或看法。加上議員在會議前一週才收到法案的草案,令許多議員沒有足夠的時間研究,也導致辯論水平有待提升。
國會絕對可以在法案二讀後,交由國會委員會進行更審慎的辯論,在不限時的情況下,讓委員會和有意參與辯論的議員暢所欲言,盡抒己見,再交回主議事廳最後複審及通過。這將大幅提升議員們審核法案的效果,也提高國會審核議案的效率。這不僅能提高議員議政的效率與能力,也令國會的辯論素質能夠整體提升。
國會甚至能夠參考紐西蘭的作法,在法案提呈一讀後二讀前,先交到國會特選委員會進行討論及協商,初步取得國會各黨團的共識後,再提呈國會進行二讀、三讀的程序,不僅提高法案制定與審核的效率,更在過程中最大程度採納各造的意見與看法,令所制定的法案在不犧牲效率的情況下更具民意。
民主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卻也必須持之以恆,適時進行改革或調整,以確保我國的法制機關更加健全,同時必須能夠保障個人自由與權利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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