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9日訊)一名男子把租來的單位借給情人當淫窟,被判坐牢11周。
《8視界新聞網》報道,29歲的被告林明輝(譯音)面對一項把租用單位用作淫窟,和另一項欺騙房東的罪名認罪。法官在判刑時,將另一項刪除包含證據的短信、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一併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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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被告於2019年12月通過微信認識36歲的女子,女子在2020年5月囑咐被告租下組屋單位,兩人在隔月成為情侶。
被告懷疑女子有意把他租來的單位當成淫窟,他隨後看到女子在不同網站上刊登性服務廣告。
女子向被告承認租房的用途,被告於2020年5月24日和房東會面,簽下三個月的租房合約,並欺騙房東說自己會住在單位裡。
簽下合約的隔天,女子便開始使用單位提供性服務,女子的顧客也將服務費轉入被告的銀行戶頭。
警方在2020年8月進行掃蕩行動,揭發了被告的罪行;被告於去年8月10日被捕。
因欺騙和不誠實引誘他人交付財產而被定罪者,可被判坐牢長達10年和罰款,而將出租單位用作淫窟的初犯租戶可被判坐牢長達5年、罰款多達10萬新元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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