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8日訊)在豐盛港水利灌溉局任職行政助理的31歲女公務員,繼兩天前被控6項貪汙罪後,今天再次被帶上法庭,面對4項無償接受2萬4738令吉現金的貪汙指控。
被告努魯莎希拉,於今早在新山地方法庭面控時,在聆聽控狀後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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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法官拿督卡馬阿立菲隨後允許被告以3000令吉的擔保金,並由一名擔保人保釋。案定於5月16日過堂。
根據控狀,被告在豐盛港水利灌溉局任職行政助理(文書與運作)期間,即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4月,通過本身的馬來亞銀行戶口,收取46歲承包商總計2萬4738令吉的“回報”。
據瞭解,上述款項與被告涉及職務利益有關。
被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在此條文,一旦罪成,將面臨最高2年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
較早前,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檢控官聶洛曼要求法官讓被告支付3萬令吉擔保金。
不過,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法茲禮提出反對,並要求法庭允許他的當事人以較低的金額獲得保釋。
被告不認罪 保外候審
莫哈末法茲禮說,被告目前在古來縣伊斯蘭事務管理局擔任相同職位,每月收入只有2000令吉至2500令吉。
“被告的人力資源部門也已通知,被告可能被停職。”
“被告有一個5歲的兒子,她的丈夫將作為擔保人,但他只是一名建築工人。”
尚在修讀學士課程的被告,之前即4月16日在新山法庭面對6項涉及1萬3480令吉20仙收受賄賂的的貪汙罪。她否認所有罪狀,獲准以7000令吉保外候審。
被告面對的6項罪行觸犯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判刑。一旦罪成,可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1萬令吉或罰款額高於其賄金5倍的款項,被何者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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