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3日訊)一名31歲本地男子涉嫌利用假手槍打劫2家24小時便利商店,盜走商品及一觸即通卡(Touch N Go)充值收據,警方在首宗案件發生的4天后,將男子緝拿歸案。
新山北區警區代主任法力茲今日發表文告指出,上述男嫌犯首先於本月16日,在新山柏伶花園一家24小時便利商店出示一把假手槍打劫櫃檯員工,並盜走總值300令吉的物品和一觸即通卡充值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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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男嫌犯接著於本月18日,在士姑來區一家24小時連鎖便利商店出示假手槍,捲走總值400令吉的物品和一觸即通卡充值收據。
對此,他指出,該警區刑事罪案調查組成立一支重案組(D9)特別隊伍,成功取得有關嫌犯的情報和行蹤,於本月20日在淡杯住宅區,逮捕該名涉嫌幹下2宗打劫案的31歲本地男子。
他說,警方在搜索行動中起獲一把假手槍、一把巴冷刀及一輛摩托車。
他表示,嫌犯的尿檢對毒品呈陽性反應,並且擁有14項刑事紀錄、3項毒品罪案紀錄,以及1項通緝紀錄,警方已延扣嫌犯6天助查。
他指出,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92/397條文調查上述2宗案件,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在1960年危險武器法令第36條文下,一旦罪成則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1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他說,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受監督不超過3年。
新山警搗毀犯罪團伙
捕5本地男
另一方面,新山北區警區總部搗毀一個涉嫌在新山北區、新山南區、麻坡及巴生北區,幹下10宗打劫、砍人、破門行竊及偷車的犯罪團伙,逮捕5名年齡介於41歲至57歲的本地男子。
法力茲指出,該警區總部接獲投報,指上述犯罪團伙分別在士姑來大學城、皇后花園、淡杯及甘拔士幹下上述案件。
他說,其中一宗投報指一群男子於今年2月24日,破門闖入甘拔士區一家快遞公司的貨倉,並盜走監控器解碼器及現金,導致該公司損失1300令吉。
他表示,警方隨後再接獲公眾投報,指一群男子在淡杯裕華園(Taman Tampoi Indah)持巴冷刀致傷2名受害者,隨後利用一輛汽車和摩托車逃走。
他說,2名受害者事後被送往新山蘇丹後阿米娜醫院治療4天,手部、身體和肩膀皆被砍傷而須縫20針。
他指出,根據警方調查,發現嫌犯幹案時使用的交通工具車牌皆是偽造的。
法力茲說,該群犯罪團伙再於3月10日,持假手槍和巴冷刀打劫一家雜貨店,搶走現金和雜貨店員工的手機,導致該店損失1萬令吉。
他指出,該警區總部已在甘拔士一間住宅逮捕5名嫌犯,並起獲2把假手槍、13部手機、1臺監控器解碼器,以及相信是案件受害者的身份證和護照,同時充公一輛於本月10日被報失的汽車。
他表示,警方也在現場起獲數根吸管,含有疑似冰毒及海洛因的白色粉末。
他說,5名嫌犯的尿檢皆對毒品呈陽性反應,已獲准延扣7天助查。
法力茲指出,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95(結夥搶劫)及第397(持械搶劫)條文調查此案,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
他說,警方也援引刑事法典第324(持械傷人)條文調查此案,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任何2項刑罰。
他表示,警方也援引刑事法典第457(破門行竊)條文調查此案,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14年及罰款,或重犯者將被判鞭笞。
他指出,警方也援引以下法令調查此案,包括:刑事法典第379A(偷竊交通工具)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少過1年及不超過7年,以及罰款;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可在同一法令下的第12(3)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使用毒品)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並且可在同一法令的第15(1)條文下被判刑,即必須受到警方的監督不超過3年。
法利茲歡迎公眾向警方提供任何罪案情報,有意提供情報的公眾可聯繫新山北區警區控制中心24小時熱線(07-556 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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