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同意修憲,讓在海外產子的馬來西亞籍婦女,其子女自動獲得公民權,這項決定對許多正在為孩子申請公民權的父母,可謂“久旱逢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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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在1995年已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但是如今在聯邦憲法第14(1)(b)條文,卻只列明大馬男性公民與外籍配偶在海外生下孩子,才能自動成為大馬公民,赤裸裸地歧視女性。
2021年9月9日,非政府組織“家庭前緣”及6名與外籍人士結婚並在海外產子的母親,就此入稟吉隆坡高庭起訴大馬政府、內政部長和國民登記局,獲高庭裁決勝訴。
然而,當時由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領導的政府,卻針對高庭裁決進行上訴,上訴庭在去年8月5日推翻之前的判決,引起舉國關注。
當時,組聯合政府的國陣和國盟,雖然都有領袖表達支持修憲的立場,但截至去年10月10日第14屆國會解散前,始終只是空雷不雨。
如今,由首相拿督斯里安華領導的團結政府內閣,終於就這項課題一錘定音,內政部和首相署將擬定修正案,並在本季國會提呈。
團結政府在處理上述議題毫不拖泥帶水,突顯政府重視兩性平權、以民為本的施政方針,這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筆者希望這只是改革的開端,接下來政府也會以同樣積極和開放的方式,處理其他更為棘手的“無國籍孩童”課題。
無國籍孩童在我國土生土長,卻因為出生時父母沒有註冊結婚,且母親是外籍而無法自動獲得公民權。
另一種情況,孩子在出生後遭身份不明的親生父母棄養,儘管本地領養父母通過法律程序領養,仍無法取得公民權。
無國籍孩童的問題,也需要朝野國會議員的共識,攜手修訂聯邦憲法的相關條文,允許土生土長公民的子女,或經本地公民以法律程序領養的子女,可依據申請程序獲得公民權。
我最近處理的一個無國籍孩童個案,孩子在2013年出世,父親從2015年開始就為他申請公民權,至今已8年仍沒有下文,孩子如今已經9歲。
我在上個月31日,針對此申請致函內政部長拿督斯里賽夫丁和內政部相關部門,隨後也通過電郵跟進,至今也同樣未獲回覆。
大馬婦女海外產子,其子女可自動獲得公民權,無疑讓無國籍孩童看見希望,但希望還不足夠,我們希望政府能加速探討有關課題,早日為無國籍孩童帶來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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