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7日訊)房屋經紀開車時突然切換車道,導致後方汽車不滿鳴笛閃大燈。氣不過的他過後下車打傷對方,跟著逃之夭夭。
但他事後不承認打人,並稱因其他原因逝世的受害者無法上庭指證他,因此他不應該被定罪,被法官怒斥他毫無悔意,還試圖“佔死人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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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早報》報道,這名房屋經紀哈林(46歲),面對一項蓄意傷人的控狀。他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判罪成和監禁5個星期。被告不服所判,提出上訴。
根據新加坡國家法院判詞,被告在2020年2月1日清晨5時許,在快速公路上開車時,突然切換到受害者黃靖恆(譯音)的車道,導致後者鳴笛和閃大燈。
被告隨後在山景民眾俱樂部前的路段,下車找受害者理論。過程中,被告突然對受害者拳打腳踢,導致受害者臉部和手部受傷。
受害者則出示一份文件告訴被告自己有案在身,因此始終沒有還手。
一名德士司機經過現場時,停下車與受害者交談,被告此時趕緊跳上車。
儘管德士司機試圖用德士“擋住”被告的去路,受害者也嘗試踢打被告的車子,試圖阻止被告開走,但被告最終揚長而去。
受害者逝世前已錄下口供
受害者後來請德士司機幫忙報警備案,在附近值勤的民眾俱樂部保安人員目擊了事發經過,民眾俱樂部的電眼也拍下了事發過程。
受害者後來因其他原因逝世,因此無法上庭供證,但他生前已錄下口供。
被告在庭上否認襲擊受害者,並指受害者無法上庭供證指認他就是襲擊者。
被告也稱,受害者從一開始就咄咄逼人,自己只是出於正當防衛,才會還手,還稱自己才是“受害者”。
辯護律師也指受害者有案在身,顯然有撒謊動機,企圖將責任推給被告。不過,法官認為受害者雖面對刑事案件,但與本案無關,而律師的說法似乎在詆譭受害者的人格。
法官也說,就算沒有受害者的口供,已有足夠的證據確認被告身份,以及他動手打人的事實。
法官譴責被告態度狡猾且投機取巧,試圖利用受害者“死無對證”,為自己的罪行開脫。雖然受害者事發時緊隨被告車後,但被告明顯先動手打人,而且受害者的口供也與電眼畫面吻合。
法官也說,被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毫無悔意,一度否認自己就是電眼畫面中的其中一人,甚至試圖以電眼畫面無法清晰辨別樣貌為由,把自己偽裝成被打傷的那方,但他的身形和案發時的穿著卻讓他的謊言“不攻自破”。
據《聯合早報》瞭解,黃靖恆從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一年多來用各種平臺不斷髮信息騷擾“前情人”,甚至恐嚇要活活燒死她全家和朋友,結果面對15項控狀,包括盯梢、恐嚇、蓄意傷人和惡作劇。
他2021年6月認罪後,被判監禁18個月以及罰款3000元(新幣)。
判詞沒提及受害者何時過世,以及過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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