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曰: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
很多人創業的時候,因為種種原因,如資金不足或技術不夠而選擇與人合夥,而合夥人之間可能是各種不同的關係和不同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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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一般來說,合夥的生意形式不外乎是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或有限公司。
很多人以為,只要到公司委員會註冊了就受到法律保護,不會有什麼問題了。
其實不然,因為法律,如《合夥法令》、《有限合夥法令》、《公司法令》等,只是提供一個基本的法律架構,對於一些細節,法律並沒有,也不適合進行詳細的規定。所謂魔鬼藏在細節裡,這往往就是問題的所在。
根據我30年執業會計師的觀察和經驗,最常發生問題是在公司的經營決策,以及當雙方相持不下時某一方的退場機制。
舉例來說,有限公司由股東選舉董事,再由董事管理公司,少數服從多數,看起來是沒有什麼問題。
但是,如果當雙方的股權相等,而董事人數也相等的時候,一旦發生爭執,沒有一方可以壓倒另一方,那時又要怎麼樣來解決爭端呢?
又或者某一方股東想要退股,另一方又不願意買下他的股份,那要如何是好呢?
當然,《公司法令》提供了一個簡單的解決方法,那就是將公司清盤,將資產根據股份分配給所有的股東。
可是,就算要進行清盤,也不是那麼簡單。如果是自願性清盤,那需要絕大多數股東同意;如果是強制性清盤,又需要向法庭申請,清盤的結果往往都是極大地損害了公司整體的價值,也就是股東的利益。
所以在合夥做生意前,合夥人或者股東之間一定要有一份詳細的股東協議,清楚列明公司管理的政策,以及爭端的解決方法,並且準備好一套合理的退場機制。
一般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錢就不能省,一定要找專業的管理諮詢顧問協助。
所謂專家並不是單單有專業資格就行了,專業資格只不過是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除了要有專業資格外,管理諮詢顧問也應該要擁有做生意的實際經驗,因為只有自己做過老闆,成功過或者失敗過,才能夠給你真正地從老闆的角度思考的專業諮詢,而不是紙上談兵。
更多報道,請留意星洲日報、星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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