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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柔佛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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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48pm 29/09/2022

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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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助理員販毒證據不足 當庭獲釋

**已签发**柔:娱乐助理员贩毒证据不足,当庭获释
被告林華良 (左三)向蘇巴瑪念拿雅(右二)道謝,左起努法丁阿米拉、拿尼桑蘇巴瑪及哈苾麗可幾(右一)。(鄭永才攝)

(麻坡29日訊)來自峇株巴轄的娛樂助理員,於5年前在峇株巴轄巴力拉惹一間民宿販賣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今日案件在麻坡高庭下判,由於控方證據不足,被告被判無罪釋放。

此外,被告面對兩項擁毒的指控,也被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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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麗嘉在下判時指出,控方的3名主要證人,即伍長、逮捕警官及線人的供詞出現矛盾,他們供述所見的事務並不一致,根本無法證明呈堂毒品的真正來處,此外,現場的閉路電視也沒有呈堂以佐證證人的供詞。

她說,基於辨方成功挑起控方證據的合理疑點,因此,法庭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休庭後,被告在庭警陪同下走到庭外,高興地向辯護律師蘇巴瑪念拿雅緻謝。被告的辯護律師,包括努法丁阿米拉、拿尼桑蘇巴瑪念及哈苾麗可幾。  

獲無罪釋放的被告林華良(譯音,55歲)說:“經過5年的羈押和審訊,今日重獲自由,我要謝謝律師團為我辯護。”

被告是於2017年7月16日被警方逮捕,控方隨後在麻坡高庭以販賣及擁毒罪名提控被告,同時傳召查案警官,伍長、線人及化驗師等人出庭供證。

首項控狀指出,被告於2017年7月16日下午8時15分,在峇株巴轄巴力拉惹一間民宿販賣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項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39B(2)項條文被判刑。

根據該項法令,若罪名成立,唯一刑罰是判處死刑。

第三項及第四項控狀是指他於上述日期、時間、地點擁有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單乙酰嗎啡,牴觸同一法令12(2)項條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10萬令吉罰款及不超過5年監禁。

案情顯示,警方於上述日期、時間到上述地點埋伏,並派出線人與嫌疑人洽商毒品買賣。

經過3小時談商後,嫌疑人走到民宿外拿來一個包裹,警方人員現身把嫌疑人逮捕,並起獲多種毒品。

警方把上述毒品送去新山化驗,結果證實毒品的重量分別是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76.58克海洛因、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單乙酰嗎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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