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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柔佛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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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48pm 29/09/2022

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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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助理员贩毒证据不足 当庭获释

**已签发**柔:娱乐助理员贩毒证据不足,当庭获释
被告林华良 (左三)向苏巴玛念拿雅(右二)道谢,左起努法丁阿米拉、拿尼桑苏巴玛及哈苾丽可几(右一)。(郑永才摄)

(麻坡29日讯)来自峇株巴辖的,于5年前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一间民宿贩卖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今日案件在麻坡高庭下判,由于控方,被告被判无罪释放。

此外,被告面对两项的指控,也被判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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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在下判时指出,控方的3名主要证人,即伍长、逮捕警官及线人的供词出现矛盾,他们供述所见的事务并不一致,根本无法证明呈堂毒品的真正来处,此外,现场的闭路电视也没有呈堂以佐证证人的供词。

她说,基于辨方成功挑起控方证据的合理疑点,因此,法庭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休庭后,被告在庭警陪同下走到庭外,高兴地向辩护律师苏巴玛念拿雅致谢。被告的辩护律师,包括努法丁阿米拉、拿尼桑苏巴玛念及哈苾丽可几。  

获无罪释放的被告林华良(译音,55岁)说:“经过5年的羁押和审讯,今日重获自由,我要谢谢律师团为我辩护。”

被告是于2017年7月16日被警方逮捕,控方随后在麻坡高庭以贩卖及拥毒罪名提控被告,同时传召查案警官,伍长、线人及化验师等人出庭供证。

首项控状指出,被告于2017年7月16日下午8时15分,在峇株巴辖巴力拉惹一间民宿贩卖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及76.58克海洛因,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项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39B(2)项条文被判刑。

根据该项法令,若罪名成立,唯一刑罚是判处死刑。

第三项及第四项控状是指他于上述日期、时间、地点拥有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单乙酰吗啡,抵触同一法令12(2)项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不超10万令吉罚款及不超过5年监禁。

案情显示,警方于上述日期、时间到上述地点埋伏,并派出线人与嫌疑人洽商毒品买卖。

经过3小时谈商后,嫌疑人走到民宿外拿来一个包裹,警方人员现身把嫌疑人逮捕,并起获多种毒品。

警方把上述毒品送去新山化验,结果证实毒品的重量分别是178.36克甲基安非他命、76.58克海洛因、6.79克硝甲西泮及0.45克单乙酰吗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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