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8日訊)45歲男子與女友分手後死纏爛打,求複合不果就對她施暴;原被判強姦罪名不成立的男子,經控方上訴後被改判罪成,須坐牢13年和打鞭12下。
控方指出,本案有多方面的證據足以將被告定罪,包括受害人本身的證詞、目擊受害人在案發後情緒崩潰的其他證人,以及她脖子上的傷勢與被施暴的說辭吻合等,但高庭法官早前對這些證據做出不正確的判斷,才會錯誤裁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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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早報》報道,上訴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場,並且將在日後發表書面判詞,闡明改判被告罪成的具體理由。
來自馬來西亞的被告面對一項嚴重強姦控狀,指他在2017年8月6日中午時分,在宏茂橋某組屋單位內猛掐前女友的脖子並強姦她。前女友當時31歲,同樣來自馬來西亞。
為了保護受害人,法庭諭令媒體不可報道任何可能洩露她身份的資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被告在高庭受審後,2020年6月底被判無罪,控方對此裁決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上訴庭在本月13日和27日審理這起上訴案後,推翻原本裁決。
早前的審訊揭露,被告和受害人於2011年底在工作上認識,後來發展成情侶,在本地租房同居。
由於被告經常打電話追問受害人的行蹤,以及要求她拍下她身處地點的照片等,受害人為此大受困擾,兩人的關係也開始惡化。
被告的種種行為逼得受害人感覺透不過氣,最終在2017年6月提出分手。
多方證據支持受害人說辭
然而被告不肯放棄,分手後仍頻頻聯絡受害人,要求見面與複合,但受害人的立場堅決。
案發當天,被告再次遭受害人拒絕後惱羞成怒,開始掌摑她並強行把她壓倒在床上。被告撕破受害人的衣服,接著猛掐她的脖子,然後對她霸王硬上弓。
被告抗辯時承認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但他聲稱對方是自願與他上床,他也否認對受害人動粗。
由於高庭法官彭康釗認為案件有合理的疑點,受害人的說辭也有矛盾之處,因此裁定被告無罪。
在控方看來,法官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本案有多方面的證據可支持受害人的說辭。例如,受害人脖子上的瘀傷、被撕破的衣服,以及她在案發後的行為,都與她的證詞吻合。
受害人被強姦後感到不適,前去診所求醫時,也向醫生表示自己被強姦,診所職員接著報警。
控方指出,被告犯案後也狂發短信給受害人,向她道歉多達19次,並且完全沒有質問受害人為何報警,這說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做了什麼,以致受害人決定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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