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5日訊)上個月揮刀刺傷前女友的電召車司機今日面對兩項控狀,但他不認罪。法官准許被告以2萬令吉及一人擔保以保釋在外,並定於11月6日進行案件審理。
據馬新社報道,被告莫哈諾法依茲(30歲)今日在新山地庭面控,在通譯員西蒂諾萊達宣讀兩項控狀後,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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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控狀指出,被告使用足以致死的刀子刺傷前女友莎麗(34歲),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07(1)條文, 罪成者可被判最高10年監禁及罰款;若對任何人造成傷害,被告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
第二個控狀指出,被告使用足以致死的刀子對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牴觸刑事法典第326條文,一旦罪成,最高監禁不超過20年及罰款或鞭笞。
法官允准被告以2萬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在外,並定於11月6日進行案件管理;期間被告不能騷擾受害人或控方證人,每個月第一天需要臨近警局報到,直到案件結案。
另外,被告也需要提交護照給法庭;此案主控官為諾依達尤沙林副檢察司,被告沒有代表律師。
此案件於8月31日中午12時左右,在位於馬西喜萊苑(Taman Sierra Perdana)的一棟公寓內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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