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7日訊)前巴士車長起訴新捷運被判敗訴,高庭法官裁定,新捷運在安排工作時間與工資等方面沒有違反僱傭法令,包括公司有權決定安排僱員每週在哪一天休息,並且沒有少付起訴人的加班費。
《聯合早報》報道,新加坡籍起訴人蔡廣明(62歲)是13名起訴新捷運的巴士車長之一。這13人於2019年9月至隔年2月之間,陸續入稟國家法院向新捷運追討賠償。法院決定先審理蔡廣明的訴訟案,以此作為判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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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廣明的案件在今年3月於高庭開審,前後審理了大約7天,林茵倩法官於8月26日發表書面裁決,判蔡廣明敗訴。
蔡廣明是在2017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間在新捷運當巴士車長。訴方稱,在蔡廣明為新捷運工作期間,公司安排他連續工作7天后才有1天的休息日,這麼做等於違反僱傭法令第36(1)節的條文,即每名僱員每週必須有一個休息日。
但法官指出,相關法律准許僱主規定僱員每週可以在哪一天休息,每週的休息日也可以是不同天。
同時,根據國會對法律條文的詮釋,所謂“一個星期”是從星期天午夜開始計算;如此一來,僱主可以安排僱員連續工作長達12天后才休息一天,而僱員們也有機會輪流享有周末兩天連休。
換言之,蔡廣明連續工作7天后才有1天的休息日,這樣的安排沒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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