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9日讯)被控于3年前在东甲武吉甘蜜一间住宅前方贩卖301克海洛因的油漆工人,因证据不足,今日在麻坡高庭被判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麻坡高庭法官拿督威拉哈丽嘉在下判指出,控方的证据出现许多疑点和矛盾,也无法提出充足证据证明从汽车里搜获的毒品是被告所拥有,因此宣判被告表罪不成立,并在无须出庭答辩的情况下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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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1岁的被告黄清明(译音)获释之后,快步离开法庭,与前来听审的家人团聚,并向他的代表律师苏巴玛念拿雅道谢。
黄清明是于2018年3月3日被警方逮捕。控方在高庭以两项贩卖罪名提控被告,并传召13名证人,包括查案警官及化验师出庭供证。
被告的首项控状指他于2018年3月3日下午7时30分,在东甲武吉甘蜜一间住宅前方,贩卖301克海洛因,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第二项控状则指他于上述日期、时间、地点,贩卖24克海洛因及单乙酰吗啡,抵触相同条文。
案情显示,警方于上述日期搜查一辆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汽车,并在汽车前座的一个胶袋里搜获毒品,有关毒品过后被送去新山化验。
此案的主控官是莫哈末艾法副检察司,被告由苏巴玛念拿雅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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